關于印發《徐匯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科委〔2021〕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7號)和《關于延長<關于進一步加快徐匯區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扶持意見>有效期的通知》(徐科委〔2020〕71號),制定《徐匯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2月5日
徐匯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
徐科委〔202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本區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支撐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試行)》(滬科規〔2020〕7號)和《關于延長<關于進一步加快徐匯區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扶持意見>有效期的通知》(徐科委〔2020〕7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創業載體(以下簡稱“載體”)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平臺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主要包含: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以及經區科委認定的科技園區(以下簡稱“科技園區”)等。
第三條 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結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開展載體培育體系建設要求,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以及科技園區等不同的發展方向、階段、形態,構建起區域內有梯度、有層次的載體培育、服務、管理體系。通過培育不斷提高載體的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四條 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配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做好本區載體動態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載體業務指導和具體服務。
第二章 載體培育標準
第五條 納入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標準:
(一)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并實際運行超過1年。
(二) 孵化場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小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資金使用案例。
(四)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創新創業載體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五)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業與孵化器專業領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備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能夠向入駐企業提供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孵化服務。
第六條 納入載體培育體系的眾創空間標準:
(一)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并實際運營超過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礎服務設施,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不小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務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創新創業經歷、相關行業資源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并聘請兼職導師不少于3名。
(四)已協議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少于10家,或年內新注冊入駐企業不少于5家,企業入駐時成立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可以提供專業平臺、供應鏈服務、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等一種或多種服務,能夠整合資源,提供具有專業技術基礎的線上線下聯動,實現信息溝通便利化。
(六)每年開展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創業相關活動不少于10次。具有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流轉或淘汰機制、信息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七)對同一品牌眾創空間多基地連鎖經營的,統一按照一個法人主體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條 納入載體培育體系的大學科技園標準:
(一)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運營時間滿1年,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60%以上。
(二)具有總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
(三)園內在孵企業、入駐團隊達25家(個)以上,其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于30%;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團隊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
(四)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五) 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六)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第八條 納入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園區標準:
(一)在本區注冊的獨立法人,成立并實際運行超過1年,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科技園區有明確的產業定位,且與本區確定的重點產業發展方向一致。
(二)科技園區有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小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三) 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企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60%以上。
(四)入駐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且70%入駐企業與科技園區產業定位一致。同時,能夠向入駐企業提供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服務功能。
(五)科技園區入駐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科技園區入駐企業屬地率不低于70%,且每平方米稅收不少于1500元。
第九條 本辦法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載體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其中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無成立時間要求。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自主申報。科技載體本著自愿的原則,申請納入載體培育體系。其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通過“一網通辦”平臺,進入“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庫”進行申報;科技園區向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對申報載體的運營狀態、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公示與確認。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科技園區申報材料的審核并公示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確認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自動納入本區載體培育體系。
第十四條 維護與變更。如發生載體名稱、運營主體、場地位置、面積范圍等一項或多項變更情形,需在3個月內向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報告。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對載體發生變化后的相關情形進行實地核查后予以確認,其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載體核查情況,同步報請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核后予以確認。
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十五條 納入培育體系的載體需對運營相關情況和信息等進行實時維護,如實填報各項信息,并按要求按時完成相關統計。
第十六條 納入市載體培育體系的載體,應參加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開展的年度績效評價。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負責開展科技園區年度績效評價,根據科技園區的服務能力、服務開展情況和企業發展狀況等指標確定績效評價結果,分為:A等(優秀)、B等(優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個等次。對當年評價為C等(合格)及以上的載體給予相應的扶持,對當年評價為D等(不合格)的載體予以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納入培育體系的載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申請材料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在評審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
(四)連續2年不參加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的。
(五)連續2年年度考核評價為D等(不合格)的。
納入培育體系的載體存在前款第(一)至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依法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八條 納入培育體系的載體且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市、區有關規定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納入市載體培育體系的載體,根據其獲得的市級財政經費補貼,給予不高于1:1配套。對未獲得市級財政經費補貼,但年度評價為C等(合格)的載體,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
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科技園區年度績效評價為A等(優秀)、B等(優良)、C等(合格)的科技園區,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含)、60萬元(含)、10萬元(含)的資金支持,經費的使用須符合國家、市、區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徐匯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