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和 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發展新型國際貿易,做大做強國際貿易分撥業態,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輻射能力,根據《上海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市商務委結合前期工作和企業調研,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情況
國際貿易分撥業務是指國際貿易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外建設或租用場地,以保稅物流進出口為主要方式,兼以其他貿易方式開展貨物進出口的貿易業態。近年來,本市國際貿易分撥業態發展迅速,保稅物流進出口規模已超過加工貿易,成為本市第二大貿易方式。
2019年,為支持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我委組織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外高橋管委會等對國際貿易分撥企業開展排摸推薦,確定了首批重點支持的國際貿易分撥中心企業20家,對本市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起到了正面導向作用。
二、起草過程
2019年首批重點支持的國際貿易分撥中心企業發布后,相關企業建議我委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規范和明確相關支持政策,鼓勵企業進一步做大國際貿易分撥業務、吸引更多國際貿易分撥企業集聚。
為此,我們結合前期工作和企業調研情況,通過發函征詢和上門調研方式,先后向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自貿試驗區外高橋管理局、浦東新區商務委、松江區經委等政府管理部門,相關重點企業,以及有關行業專家等聽取和征詢具體意見,起草形成了《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二條,首次提出在本市定期開展“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評定工作,并對示范企業的評定、管理等作出規定。
一是總則部分,對國際貿易分撥業態的概念、辦法的適用范圍和責任單位等作出規定。主要包括:明確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的基本概念。市商務委負責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評定、公布和調整,對全市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進行規劃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做好服務保障。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單位負責本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初步推薦(以下簡稱推薦單位),并對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進行規劃和指導。
二是推薦與評定,對申請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申請材料和評定流程等作出規定。主要包括:明確申報企業應滿足在本市設立實體分撥物流中心等基本條件。推薦單位每年根據市商務委通知組織企業申報和推薦,市商務委負責對經推薦的國際貿易分撥企業予以評審。對其中具有示范和標桿作用的分撥企業,評定其為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并頒發證書等。
三是支持與服務,對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予以支持、企業服務和動態調整等作出規定。主要包括:明確鼓勵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不斷提升國際分撥業務能力和服務能級。鼓勵各區對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出臺相配套的支持政策。市商務委每年在新評定示范企業的同時,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已進入評定名單的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并對調整后的示范企業名單進行公布等。
四是附則部分,主要是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明確了《管理辦法》的有效期為5年。
《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和管理辦法》解讀
《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評定和管理辦法》共十二條,首次提出在本市定期開展“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評定工作,并對示范企業的評定、管理和服務等作出規定。
一是總則部分,對國際貿易分撥業態的概念、辦法的適用范圍和責任單位等作出規定。主要包括:明確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的基本概念。市商務委負責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評定、公布和調整,對全市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進行規劃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做好服務保障。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相關單位負責本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初步推薦(以下簡稱推薦單位),并對區域內國際貿易分撥業務發展進行規劃和指導。
二是推薦與評定,對申請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申請材料和評定流程等作出規定。主要包括:明確申報企業應滿足在本市設立實體分撥物流中心等基本條件。推薦單位根據市商務委通知組織企業申報和推薦,市商務委負責對經推薦推薦的國際貿易分撥企業予以評審。對其中具有示范和標桿作用的分撥企業,評定其為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并頒發證書等。
三是支持與服務,對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予以支持、企業服務和動態調整等作出規定。主要包括:明確鼓勵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不斷提升國際分撥業務能力和服務能級。鼓勵各區對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出臺相配套的支持政策。市商務委每年在新評定示范企業的同時,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已進入評定名單的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并對調整后的示范企業名單進行公布等。
四是附則部分,主要是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明確了《管理辦法》的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