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商業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滬松經〔2024〕32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支持首發經濟發展、支持時尚消費品牌推廣、支持商貿企業規模化發展、著力提升松江商業發展能級,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策源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23〕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松江區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與管理辦法》(滬松府規〔202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受理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績效管理。
松江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項目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督。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狀況良好,申報之日起前三年內經營過程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由于“三高”受到重大處罰。
(四)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五)符合我區產業發展相關要求。
第五條(支持范圍和標準)
(一)支持首發經濟發展
支持本區商業載體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開設高能級首店、旗艦店,經評審,根據引進門店數量進行分檔補貼,給予不超過40%,最高200萬元三年租金補貼。
支持在本區的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開展大型新品首發、首秀、首展活動,經認定,給予不超過活動總費用50%的資金補貼,單個活動最高50萬元。
(二)支持時尚消費品牌推廣
支持時尚消費品企業創建市級時尚引領示范企業、獲評“上海時尚出品”認證等,可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支持商貿企業參與“松江購物節”等促消費活動,打造時尚消費場景,經認定為優秀的,給予不超過活動投入30%,最高20萬元補貼。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申報通知)
區經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支持資金申報通知,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要求、受理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書面審核和必要的現場核查。區經委初審通過后,再行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進行評審,經綜合平衡后,區經委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實施項目,區經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
(一)本區商業載體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開設高能級首店、旗艦店,專項資金按照4:3:3比例,分三年予以撥付,認定后先行撥付扶持資金總額的40%,后續資金撥付根據項目運營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予以撥付相應扶持資金。
(二)在本區的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開展大型新品首發、首秀、首展活動,經評審認定后撥付扶持資金。
(三)時尚消費品企業創建市級時尚引領示范企業、獲評“上海時尚出品”認證等,經認定后撥付扶持資金。
(四)商貿企業參與“松江購物節”促消費活動,打造時尚消費場景,經評審認定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財務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六條(適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起實施。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