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經委關于支持外貿穩規模提質量的實施細則》
滬松經〔2024〕29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貿易合作質量和水平,更高質量建設長三角G60科創走廊,構建松江區對外開放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根據《松江區關于加快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策源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滬松府規〔2023〕1號)、《松江區關于推動穩外貿穩外資實現高質量對外開放的若干措施》(滬松經規〔2023〕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松江區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與管理辦法》(滬松府規〔202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部門)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評審,對項目做好日常管理和績效管理工作。
松江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并對項目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監督。
各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負責項目的推薦,配合區經委做好項目的跟蹤管理。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支持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三年內(自申報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未發生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未發生重大的環保、安全事故。
第五條(支持范圍和標準)
(一)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為加快集聚外貿新業態,鼓勵支持國際貿易分撥業態發展,對經評定的上海市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示范企業,給予市級補貼資金最高50%的區級配套補貼。
(二)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為鼓勵和支持服務貿易發展,對獲得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服務貿易)項目資金支持的再給予市級扶持資金最高50%的配套補貼;對經認定的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及上海市服務貿易示范基地類項目給予最高20萬元的補貼。
(三)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為鼓勵企業拓展多元化國際市場,支持企業建立多層次國際營銷服務網絡,對獲得上海市企業市場多元化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再給予市級扶持資金25%、最高300萬元的配套扶持。
2.為支持中小企業通過參加海外展覽開拓國際市場,對獲得上海市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扶持資金支持的項目,給予市級扶持資金最高50%的配套扶持,項目享受補貼額不高于項目總金額的75%。
(四)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
為著力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加強“經認證的經營者”(AE0)宣傳和培育,幫助引導更多企業申請并成為高級認證企業,享受相關便利,對新認定的 AEO 高級認證企業,給予最高 20萬元獎勵。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
第七條(申報通知)
區經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支持資金申報通知,公布申報要求、受理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 間內申報項目,各鎮、街道、經開區(綜保區)負責項目的推薦。
第九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評審通過的項目經綜合平衡后,區經委協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單位,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項目審核通過后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區經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財務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 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六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24日實施。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