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經信規范〔2023〕9號
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設計創新中心建設和管理,加快培育壯大設計市場主體,促進上海“設計之都”建設,現將《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加快培育壯大設計市場主體,促進設計創新體系建設,推動設計賦能經濟高質量發展、市民高品質生活和城市高效能治理,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上海建設世界一流“設計之都”的若干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市級設計創新中心)是指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在工業、建筑、服務、時尚、數字經濟等各領域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設計創新機構。包括兩種類型:企業內部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設計服務的企業設計創新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設計服務的設計創新企業。
第三條 市級設計創新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市級設計創新中心的認定管理和相關政策制定等工作。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設計創新中心的初審,并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做好本區內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和市級設計創新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 市級設計創新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設計創新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二)需穩定運營2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市級設計創新中心評價指標要求(詳見附件)。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2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未被列為重大失信主體,未發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在行業內具有顯著競爭優勢,創新能力突出。
(五)企業設計創新中心應當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部門。
第六條 市級設計創新中心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具體以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并按照“區級推薦、市級評審、協同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市級設計創新中心的單位,根據申報通知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對本區內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名單,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通過區級初審的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審查,確定市級設計創新中心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設計創新中心。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設計創新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設計創新市場主體,推動市級設計創新中心聚焦產業重點領域,前瞻產業發展趨勢,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提高產業創新能力;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
第八條 鼓勵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完善落實舉措,開展區級設計創新中心培育認定工作。區級設計創新中心的評價標準可以參照市級設計創新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以結合本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不超過總分值的30%)。區級設計創新中心相關認定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九條 對市級設計創新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市級設計創新中心有效期為3 年,到期應當參加復核。接受復核的市級設計創新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關復核材料。經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3年。
(二)對于未按照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實有關情況后,予以撤銷。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三)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或者有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實有關情況后,予以撤銷。此類單位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市級設計創新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所在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經濟信息化委。
(五)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對市級設計創新中心年度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復核工作的依據。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法記錄市級設計創新中心認定和評價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將有關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對市級設計創新中心給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市級設計創新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本市專項創建資金支持,并支持申報上海市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上海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等。
(二)擇優推薦參加本市組織的世界設計之都大會、“上海設計100+”等宣傳推廣活動。
(三)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等。
(四)按照規定納入本市創意和設計產業發展服務范圍。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對設計創新中心給予政策匹配和資金扶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原上海市工業設計中心按照本辦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申報市級設計創新中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14日。
附件: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表1: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企業設計創新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序號 | 指標名稱 | 指標內容 | 權重 |
1 | 設計費用投入及占比 | 近三年,設計費用投入情況及占企業研發設計投入總額的比重。 | 20% |
2 | 設計團隊人員數量及素質 | 設計團隊人員數量,以及具有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團隊人員應達到30 人以上,其中具有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50%。 | 20% |
3 | 獲獎質量 及數量 | 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省部級設計獎項數量; 獲得國內外其他知名設計獎項數量。 | 15% |
4 | 知識產權數量 | 近三年獲得國內外專利及版權年均數量或成立以來累計獲得國內外專利及版權數量。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獲得國內外專利及版權年均 10 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50項以上。 | 15% |
5 | 制定標準數量 | 近三年牽頭或參與制定設計標準情況。 | 5% |
6
| 完成項目質量及數量 | 近三年牽頭或參與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中設計創新工作的數量;省部級重點研發、高質量發展、文化創意、重大工程等項目中設計創新工作的數量。 | 10% |
7 | 經濟社會效益 | 近三年,中心產出一批優秀設計成果,達到本行業領域先進水平;所設計產品為企業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15% |
8 | 加分項 | 近三年組織或參與設計創新重要活動次數,承擔省部級設計創新課題研究數量,與中小企業開展設計創新項目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設計創新咨詢服務次數,獲得省部級示范認定等。 | 5% |
表2:上海市設計創新中心(設計創新企業)主要評價指標
序號 | 指標名稱 | 指標內容 | 權重 |
1 | 設計費用投入 | 近三年,設計費用投入情況及占企業支出總額比重。 | 20% |
2 | 設計團隊人員數量及素質 | 設計團隊人員數量,以及具有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團隊人員應達到30 人以上,其中具有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50%。 | 20% |
3 | 獲獎質量 及數量 | 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省部級設計獎項數量; 獲得國內外其他知名設計獎項數量。 | 15% |
4 | 業務規模 | 近三年設計服務年均營業收入,以及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設計服務年均營業收入應不低于800 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 15% |
5 | 經營質量 | 近三年企業凈利潤、資產負債、現金流等財務指標情況。 | 10% |
6 | 經濟社會效益 | 產出一批優秀設計成果,達到本行業領域先進水平;所設計產品為企業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 10% |
7
| 管理水平 | 企業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效性,發展規劃合理性等。 | 10% |
8 | 加分項 | 近三年組織或參與設計創新重要活動次數,承擔或參與省部級設計創新課題研究數量,獲得省部級示范認定等情況。 | 5% |
說明:
1.企業設計創新中心認定評價指標參照表 1,設計創新企業認定評價指標參照表 2。
2.所稱設計費用指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用于設計人員工資、獎金、津貼等的人工費用;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市場咨詢、樣品試制、檢驗檢測等直接投入費用;設計創新相關的設備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其它與設計創新直接相關的費用。
3.所稱設計學科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所列之工學、藝術學中設計相關專業;《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所列之工學、藝術學、交叉學科中設計相關專業。
4.所稱國家級設計獎項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開展的設計類評獎工作;省部級設計獎項指:由國務院各組成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開展的設計類評獎工作。
5.所稱知識產權包括獲得授權的專利(含外觀、實用新型、發明專利)和經登記的版權(含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造型圖像等)。
6.所稱設計標準指設計領域直接相關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