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的通知
青經發〔2019〕3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滬經信規范〔2018〕1號)和《青浦區關于積極打響制造品牌的實施辦法》(青府發〔2019〕10 號)文件精神,區經委制定了《青浦區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浦區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青浦區經濟委員會
2019年3月19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技術改造,促進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企業技術改造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3〕5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創新驅動發展鞏固提升實體經濟能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3〕36號)、《上海市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滬經信規范〔2018〕1號)和《青浦區關于積極打響制造品牌的實施辦法》(青府發〔2019〕10號)有關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技術改造是指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是為加強企業技術改造,支持本區產業發展、產業集聚和產業升級而設立的政府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統籌管理。
第四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市和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管理職責)
由區經委、區發展改革委、區科委、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和區生態環境局組成青浦區技術改造專項聯合審核小組。
區經委負責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財務制度健全,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七條(支持范圍)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為:
(一)推進智能化改造。支持企業利用先進自動化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支持應用信息化、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先進制造系統、智能化設備改造的項目。
(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優化產品結構。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創新載體的改造提升;支持企業加快自主創新成果應用,加速產品升級換代,提升產品質量的項目。
(三)促進綠色發展和安全生產。支持應用國內外先進節能、節水、節材的技術和工藝,提升能源資源利用率,提高生產效率。引導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力度,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項目。
(四)推動設備更新。支持企業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購置先進適用設備,提升裝備水平的改造項目。
(五) 推動制造業信息化和服務化,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支持信息技術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物流倉儲和營銷管理等環節的應用;支持生產制造企業的研發設計、質量認證、試驗檢測、信息服務、綜合利用等升級改造項目。
(六)支持利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技術改造,推動企業技術改造和培育“四新”經濟相結合,增強經濟再生動力的項目。
(七)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區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重復支持。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申請專項支持資金的技術改造項目總投入應當達到300萬元。項目總投入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軟性投入。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包括用于項目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等費用,其中建安投資不超過項目設備投資的25%。軟性投入包括軟件、試驗和檢測等費用。項目總投入中,固定資產投資占比不低于70%。
(二)項目備案、規劃、土地和環保等方面的手續已經落實,具備建設條件。
(三)在投資項目備案建設周期內,已投資完成項目。
項目單位承擔市級和區級技術改造項目,未竣工驗收的不能申報新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九條(支持標準)
專項支持資金采取無償資助方式,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經核定項目總投入的10%,單個項目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經區政府批準的重點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十條(項目申報)
本區技術改造項目申報每年進行二次,時間以區經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企業可通過“青浦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服務平臺”(http://cyfz.shqp.gov.cn)進行網上填報。
完成網上填報后,向所在街鎮和區級公司遞交書面申請材料。街鎮和區級公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出具初審意見及網絡批轉。
第十一條(項目審核)
經街鎮、區級公司初審通過后,項目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由區經委組織專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及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
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區級審核)
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報青浦區產業發展協調推進辦公室審議。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
區產推辦審議通過后,由區經委、區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區財政局根據文件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的單位,除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外,將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請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鎮園區政策)
鼓勵各街鎮和區屬公司參照本辦法,結合區域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本區域總投入3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提質增效。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止。原《青浦區加快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實施辦法》(青府辦發〔2016〕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