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經濟委員會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根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江區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松府規〔2022〕6號),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技術改造投入,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能源中心、能源管理體系及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財政政策的作用,結合本區工業、商業等領域的實際情況及“十四五”預期目標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管理職責)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負責編制資金計劃,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評審驗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松江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對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配合區經委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各鎮、街道、經開區負責組織、受理專項支持資金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三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為在本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同時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經營狀態正常,治理結構完善,財務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二)申報的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申報單位自申報之日起兩年內不存在關停并轉等結構調整計劃;
(四)申報企業兩年內(自申報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未因三高(高能耗、高污染、高風險)原因受到相關部門重大處罰。
第四條(支持范圍)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支持通過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實施對工業、商業鍋爐工程、工業窯爐工程、電機系統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綠色照明、余熱余壓工程等改造,取得顯著節能成效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商業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經申報符合市級文件申報條件具成功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項目。
(三)清潔生產示范項目
支持清潔生產審核和在行業內具有推廣和示范作用的清潔生產試點。支持通過采用改進產品設計、生產流程、有效的污染治理;使用清潔能源或再生能源、運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調整生產布局、改善管理等,實現企業生產“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目標。
(四)能源中心建設
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實現園區及重點用能企業能源、環保數據計量傳輸與在線監控,其它行業和園區能源管理中心驗收要求按照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制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五)能源管理體系建設
支持企業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要求》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六)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1.綠色工廠。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建設和生產,積極開展綠色提升改造,創建一批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綠色工廠。
2.綠色產品。以面向市場化的終端消費品為主要對象,開發全生命周期過程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或危害小,資源能源消耗少、品質高的產品。
3.綠色園區。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發展、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各方面,引導園區內企業積極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4.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在行業龍頭企業或供應鏈環節關鍵企業中,加強產品設計、原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回收和報廢處理的全過程管理,帶動上下游供應鏈整體綠色發展。
(七)綠色商場
支持大型商場加快建立綠色管理制度,推廣應用節能設施設備,完善綠色供應鏈體系,開展綠色服務和宣傳、倡導綠色消費理念,開展綠色回收,形成提供綠色服務、引導綠色消費的綠色商場。
第五條(支持標準)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支持通過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取得顯著節能效果的技術改造項目:被列入市節能技改扶持目錄的項目,實施技術改造后節能量達到300噸標準煤以上效果,在獲得市級財政補貼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區級配套補貼,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區節能技改項目實施技術改造后年節能量達到30至300噸標準煤(含)的,按項目實施后節能量給予900元/噸標準煤補貼;實施技術改造項目并采購區內企業生產的節能產品,按實施后節能量給予1000元/噸標準煤補貼。區級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27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45%。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對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項目,經申報符合相關條件的,對用能單位按項目實施后節能量給予400元/噸標準煤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三)清潔生產示范項目
自愿申請并獲得市專項扶持的清潔生產項目,給予一次性區級財政補貼。獲得市級獎勵10萬元的,給予獎勵5萬元;獲得市級獎勵2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四)能源中心建設
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經市經信委等相關部門驗收通過并獲得市級財政補貼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區級配套補貼。其中國家級園區管理機構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市級園區管理機構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重點用能單位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五)能源管理體系建設
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在獲得市級財政補貼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區級配套補貼,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且區級補貼后市區兩級補貼額不突破企業實際支付的認證費用。
(六)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或市級的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產品設計的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20%予以補貼。其中成功創建國家級綠色園區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市級綠色園區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的補貼;成功創建國家級綠色工廠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市級綠色工廠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的補貼;成功創建國家級綠色供應鏈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市級供應鏈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的補貼;成功創建國家級綠色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市級綠色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
(七)綠色商場
對成功創建并獲評國家級綠色商場的企業,按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
第六條(申報通知)
區經委根據本區綠色低碳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通知,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七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鎮、街道、經開區申報項目。各鎮、街道、經開區負責項目的受理、初審并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區經委。
第八條(項目評審)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區經委組織項目評審,評審結果提交區政府批準。
第九條(項目立項)
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項目支持資金由區經委會同區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第十條(資金撥付)
項目立項后,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額后一次性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制度,如發現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不同階段的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區經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本實施細則生效日之前的項目原則上適用《松江區節能降碳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滬松府規〔2018〕5號)。
上海市松江區經濟委員會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