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我局起草了《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或建議于2019年6月26日前反饋至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聯系電話:89660957,電子郵箱:29201660@qq.com。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規范項目評估評審程序,保證項目評估評審工作廉潔高效依法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是指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科技、經濟、管理等方面專家,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辦法和標準,對知識產權推薦、遴選項目進行的論證、評審、評議、評估等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組織者,項目評估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項目推薦者和項目申請者。
第四條 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市級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第五條 項目評估評審活動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專家(含專家組)的項目評估評審意見是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條 項目評估評審活動應該根據知識產權項目的不同特點,選擇、確定合理的評價程序、評價標準和方法,注重評價實效。
知識產權推薦項目評審應以知識產權產出和運用、技術先進性或設計水平、保護措施和成效、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等方面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知識產權遴選項目評審應結合技術與企業、行業或產業發展,主要從知識產權的產出、運用、技術的創新與集成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作出綜合評價。
第二章 評審辦法
第七條 項目評審一般采用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
(一)評審方案的設計與確定。
(二)評審專家組的抽取與確定。
(三)專家小組個人定量打分。
(四)專家小組討論排序。
(五)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評價、做出結論、闡述理由。
(六)填寫相應的評審意見表,專家簽名。
第八條 項目評估評審專家選擇應遵循客觀、公正、權威性、針對性、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則,原則上每個項目的評估評審專家不得少于5人(單數),具體要求如下:
(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所需要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專家或干涉專家的抽取工作。
(二)專業對口,專家所從事工作的領域和評審項目的領域相同或接近。
(三)學科交叉研究項目的評審專家,應包括所涉及各學科的專家。
(五)一個專家組內,同一單位的成員原則上只能1名。
(六)信譽良好。
第九條 每次抽取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候補專家,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第三章 行為準則
第十條 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組織者,是指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處室及相關人員。
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項目管理中,根據規定的程序和辦法,正確履行對項目評估評審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能,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組織者對于專家評估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予以說明。
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組織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直接從事、參與或干預項目評估評審活動,不得向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二)不得利用組織項目評估評審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聘請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專家承擔項目評估評審活動;
(四)不得聘請按規定應當回避或在以往評估評審工作中有不良記錄的評估評審專家;
(五)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評估評審資料、評估評審專家名單、項目評估報告、專家意見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評估評審情況;
(六)不得隱瞞、歪曲或者不如實反映專家提出的明確意見;
(七)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處理與評估評審工作相關的質詢、異議和舉報;
(八)不得串通某一項目申請者以排斥其他項目申請者;
(九)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估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十一條 參加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的專家應當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評估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
專家在項目評估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現與項目或項目申請者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關系的,應當主動向項目評估評審組織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在項目評估評審過程中提供便利;
(三)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四)不得為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作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使用被評審對象的商業秘密;
(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單獨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第十二條 專家評估評審費的支付參照溫州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專家評審費開支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推薦者是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市級有關單位、各縣(市、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等作為項目歸口管理的部門及相關人員。
項目推薦者應當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必要的考察、論證,如實反映所推薦項目和項目申請者情況。
項目推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歧視潛在項目申請者,故意不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或者推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
(二)不得與項目申請者串通,在項目材料中弄虛作假;
(三)不得為項目申請者拉關系,干擾項目評估評審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項目申請者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評審對象的宴請。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者在項目的檢查、評估評審過程中,有義務接受并配合知識產權項目組織者的評估評審,按要求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資料和信息,確保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
項目申請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故意在項目評估評審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
(二)同一項目(包括研究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項目)不得向市市場監管局重復申報;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知識產權項目管理人員、專家串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項目的評審信息;
(四)不得向項目評估評審組織者、項目推薦者、專家饋贈或者許諾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
(五)不得編造謊言、捏造事實,詆毀、侮辱、陷害管理者、專家和其他項目申請者;
(六)不得進行其他妨礙項目評估評審活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項目評估評審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級知識產權項目評估評審活動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行政、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