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助推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六屆區委常委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松江區助推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松江區助推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區域高質量發展,落實推進質量工作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政策激勵措施,進一步發揮質量管理、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和知識產權等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設立松江區助推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質量發展、自主品牌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等方面的資金。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根據不同類別分為獎勵和資助兩類。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上海市和松江區的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點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適用范圍)
在松江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兩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以及信用記錄良好的個人。
由各級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職責)
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組織實施項目評審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項目類別
第六條(支持爭創各級政府榮譽)
(一)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單位,給予最高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獲得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單位,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獲得松江區區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松江區區長質量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獲得松江區質量金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松江區質量創新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四)對獲得“上海市重點產品質量攻關成果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外觀設計金獎)項目每項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銀獎(外觀設計銀獎)項目每項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優秀獎(外觀設計優秀獎)項目每項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對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獲獎單位,每家獲獎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獎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支持質量品牌發展)
(一)對新獲“上海品牌”認證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擴項或再認證每次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被確定為“上海標準”的標準項目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通過國家級、市級質量品牌提升示范區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四)對開展涉外商標注冊的單位,給予30%的涉外商標注冊費用資助,單個國家或地區補貼不超過5000元,每家單位資助不超過5萬元。
(五)對開展市級以上商標品牌建設項目的單位,根據市知識產權局扶持資金給予1:1配套資助。
第八條(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
(一)對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官費的50%,官費為繳納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等官方規定費用。對同一國內發明專利不與市級相同事項重復資助。
(二)對通過PCT途徑且經過有關專利審查機構實審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一次性資助官費的50%,每件不超過2萬元。官費為繳納給有關專利管理部門的注冊費、審查費等官方規定費用。對同一PCT專利不與市級相同事項重復資助。
(三)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單位,給予最高6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單位, 給予最高4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單位,給予最高8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單位,給予最高6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的單位,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助;對培育驗收通過、被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單位,給予最高40萬元的資助。
(四)對認定為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園區、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單位,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扶持資金給予 1:1配套資助。
(五)對認定為松江區專利工作示范企業的單位,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松江區專利工作試點企業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松江區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資助。
(六)對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化建設,并通過相關認證機構審核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9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七)對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評議等知識產權信息分析項目的單位,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后,對項目開展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給予50%資助, 同一企業每年資助不超過20萬元。
(八)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本區實際的知識產權保險品種,對購買專利保險、商標保險等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企業,按實際發生保費給予50%、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九)對以知識產權融資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企業,按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最高50%的利息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15萬元資金資助。對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市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每家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資金資助。
(十一)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和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商標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和10萬元資金資助。
(十二 )對本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高價值專利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后經評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資金資助。
(十三)對企業在境外開展知識產權訴訟維權的,維權成功后經評定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十四)對經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創建和新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示范區,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和20萬元資金資助。
(十五)對本區知識產權糾紛專業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等開展公益性糾紛調解工作,經評定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資助。
第九條(支持質量基礎設施建設)
(一)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資助;
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60萬元、20萬元、5萬元、5萬元的資助;
對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2萬元、2萬元的資助;
對由本市社會團體發布的、被市區兩級政府部門采信的團體標準主導制定單位給予最高15萬元的資助;
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有多個標準制修訂項目符合資助條件的,根據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資助。
(二)對通過國家級、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10萬元。
(三)對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60萬元、30萬元;
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對承擔上海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四)對通過測量管理體系首次認證審核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9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五)支持“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試點”建設,對獲評國家級、市級試點的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30萬元的資助。
第十條(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
(一)在松江獲批“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國家市場監管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松江首次通過CNAS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取得資質許可)和認證機構(取得批準書),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復評通過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獲得上述認定的區外企業遷入本區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二)對獲批國家級、市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新注冊的或區外遷入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注冊且在本區辦公的專利、標準化服務機構,符合相關條件,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資金用途)
專項資金應用于相關單位后續品牌建設,質量改進,計量、標準、檢驗檢測等能力提升,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人員專業培訓等相關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 (材料真實性)
申報單位如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一經查實,將取消一切資助資格,追繳資金,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
(一)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二)在滿足上述政策支持條件的同時,同一單位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本區其他資助政策,若符合本區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則給予支持。
(三)單位享受專項資金政策金額應考慮其對地方的綜合經濟社會貢獻。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產業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