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優化揭榜掛帥機制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優化揭榜掛帥機制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規定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7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三處;郵政編碼:200003(二)電子郵件:fgwlfsc@163.com(三)傳 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22年9月19日
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優化揭榜掛帥機制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當前,浦東正按照中央要求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建設。通過制定浦東新區法規,在浦東優化揭榜掛帥機制,推動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培育、發展和聚集,對于主動承擔國家戰略使命,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浦東新區優化揭榜掛帥機制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明確職責,積極推進創新項目揭榜掛帥和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浦東新區率先推進科技體制機制創新,建立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機制;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創新項目揭榜掛帥和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重大事項,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搭建公共服務平臺,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和科技人才集聚。
二是搭建平臺,為創新項目揭榜掛帥提供公共服務。在浦東新區設立創新項目揭榜掛帥公共服務平臺,承擔匯集發布創新項目信息、組織實施創新項目揭榜掛帥等事項,并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明確服務平臺應當體現非營利性和公益性,由專門機構運營,接受區科技經濟部門監督管理;規定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制定開展創新項目揭榜掛帥活動等規則。
三是完善制度,為相關機制創新提供明確保障和支撐。規定本市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創新項目可以在服務平臺上公開發布,同時支持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在服務平臺上發布;規定發布方根據項目需求對申報主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方案開展盡職調查并進行評鑒,可以采用賽馬制方式,擇優選擇多個申報主體各自獨立揭榜攻關,并按合同約定開展科研活動。
四是優化環境,全方位支持新型研發機構聚集發展。要求浦東新區采取措施,引進和培育符合創新規律、提升創新效能、滿足創新需求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對使用財政科研經費的創新項目實行包干制和負面清單管理;規定對新型研發機構及相關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務保障;明確進一步完善激勵和容錯機制,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以任務為導向的績效評價管理模式。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如何更好完善揭榜掛帥機制,優化公共服務平臺功能?2、如何進一步優化環境,為引育、發展、集聚新型研發機構提供激勵和保障?3、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浦東新區優化揭榜掛帥機制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規定(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揭榜掛帥機制,營造新型研發機構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浦東新區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浦東新區優化揭榜掛帥機制,吸引科技領軍人才承接創新項目,培育、發展、集聚新型研發機構,以及相關的促進、管理、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創新項目,包括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示范應用、產業化等項目。
第三條(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浦東新區率先推進科技體制機制創新,建立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機制,支持浦東新區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提升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水平。
市科技、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和本規定,支持浦東新區開展創新項目揭榜掛帥和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等工作。
市規劃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民政、地方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以及海關等單位根據自身職責和本規定,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在浦東新區發展。
第四條(浦東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創新項目揭榜掛帥和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重大事項,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為揭榜掛帥活動提供服務的公共平臺,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和科技人才集聚。
浦東新區科技經濟部門負責創新項目揭榜掛帥的具體推進工作和新型研發機構的促進發展工作,完善項目、基地、人才、資金一體化調度和配置機制,提高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戰略任務的研發能力。
浦東新區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共同做好創新項目揭榜掛帥的推進和新型研發機構的促進發展工作。
第五條(服務平臺)
在浦東新區設立創新項目揭榜掛帥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承擔匯集發布創新項目信息、組織實施創新項目揭榜掛帥等事項,并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
服務平臺應當體現非營利性和公益性,采用專業化、社會化運作模式,由專門機構運營,與有關企業、機構、產業基金和創投基金等開展合作,接受區科技經濟部門監督管理。服務平臺應當對標高標準和市場化規則,實現多元參與、高效運行,提升創新能級和社會影響力。
第六條(平臺規則和專家庫)
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制定開展創新項目揭榜掛帥活動等規則,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服務內容和監督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服務平臺應當選聘科技創新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建立專家庫。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服務平臺組織開展創新項目揭榜掛帥等活動提供決策咨詢。專家庫中的專家根據相關參與方的需求對創新項目的發布、申報、評鑒、揭榜等活動提供專業支持。
第七條(項目發布)
本市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創新項目可以在服務平臺上公開發布,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公開情形的除外;支持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創新項目在服務平臺上公開發布。政府部門在服務平臺上發布的創新項目應當具備策源性強、影響力大、帶動面廣等特點。
在服務平臺發布創新項目的,應當列明完成項目需要的科研能力要求、項目考核和評審驗收標準、經費撥付和管理等事項。
第八條(項目申報)
項目申報主體應當按照項目需求提供方案,說明項目組織形式、首席科學家或其他重要科技領銜人、團隊組成,證明科研能力等情況。
第九條(項目揭榜和賽馬制)
發布方根據項目需求對申報主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方案開展盡職調查并進行評鑒,確定最優方案,選擇一個申報主體作為揭榜方承接創新項目。
無法確定唯一主體承接創新項目的,可以采用賽馬制方式,擇優選擇多個申報主體各自獨立揭榜攻關,并按合同約定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條(經費包干制和負面清單管理)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對使用財政科研經費的創新項目實行包干制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財政資金來源予以編制。
揭榜方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除負面清單列明的禁止支出項目外全部用于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有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結余資金按照發布方和揭榜方的合同約定,可以留歸揭榜方使用。
使用社會資金的創新項目,由發布方和揭榜方在相關合同中約定經費使用方式。
第十一條(引育新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化產業化)
浦東新區應當采取措施,引進和培育符合創新規律、提升創新效能、滿足創新需求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在浦東新區加快發展,并實施依章程管理的組織體系和治理結構。
鼓勵參與創新項目揭榜掛帥活動的企業、單位在浦東新區開展有關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相關產業化項目符合本市和浦東新區發展戰略定位的,市、區相關科技創新基金等應當提供支持,并按程序納入用地保障范圍。
浦東新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給予融資擔保、財政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多元資金投入)
鼓勵社會資本與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基金合作,對在浦東新區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應用、產業化項目等進行投資。浦東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可以用于激勵獎補。
支持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股權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攻關等活動。
第十三條(人才支持)
浦東新區對新型研發機構培養、引進的相關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戶、安居、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等服務保障。在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工作的緊缺急需人才,按照規定享受浦東新區提供的財政補貼。支持浦東新區的新型研發機構按規定與高等學校聯合培養研究生。
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可以擔任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國籍、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國內外人才和團隊在浦東新區參與創新項目揭榜掛帥。
第十四條(機構支持)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提供共享服務。
鼓勵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與境外研究開發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究,通過舉辦國際性學術會議、科技創新展會、科技創新大賽等方式進行國際科技合作交流。
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進口設備、材料的,按照規定享受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減免政策。
第十五條(激勵措施)
支持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實行任務為導向的績效評價管理模式;使用財政資金的創新項目,支持實行綜合預算管理。支持對浦東新區新型研發機構以合同形式約定財政資金配置的數額、方式以及使用規則,并以研發和服務活動的公共性、稀缺性和引領性等評價結果,擇優給予補助。
支持對浦東新區承擔戰略性任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建立以創新績效為核心的中長期綜合評價機制。
第十六條(容錯機制)
浦東新區應當按照支持創新、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探索建立符合創新項目特點的容錯機制,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開展監督。
第十七條(定義)
本規定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揭榜掛帥,是指創新項目向社會公開發布,由科技領軍人才作為項目負責人掛帥并組織團隊提供解決方案的活動。(二)經費包干,是由項目負責人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對項目資金自主管理使用的模式。(三)賽馬制,是指對創新項目在開展揭榜掛帥過程中實行擇優選擇、并行攻關、合同約定的組織管理方式。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