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詢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發揮特色產業園區在打響“上海制造”品牌、提升實體經濟能級和產業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將特色產業園區建設成為培育產業新動能、體現城市競爭力的核心戰略載體和創新平臺,我委制訂了《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歡迎提出寶貴的意見與建議。
公示日期: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7日
聯系人:劉亞斐 23112682
郵箱:liuyf@sheitc.sh.gov.cn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一、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附件:【 《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docx】
附件:【 上海特色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推進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發揮特色產業園區在打響“上海制造”品牌、提升實體經濟能級和產業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將特色產業園區建設成為培育產業新動能、體現城市競爭力的核心戰略載體和創新平臺,根據《上海市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十四五”規劃》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方向)
鼓勵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提升產業引領功能,圍繞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聚焦特定產業方向、特優園區主體、特強產業生態,優化配置資源,發展戰略性和關鍵性產業鏈、提升產業鏈創新能力、構建園區特色化發展體系。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認定、評價管理、相關政策制定等。
各區分管特色產業園區的區經委、區經信委、區科經委、區科委、區商委等部門(以下簡稱“各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申報、評價和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做好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等。
第四條 (園區運營主體)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應堅持特色產業導向,統籌加強園區建設發展的全環節管理,建立完善的統計管理制度,定期報送園區發展情況。
第五條 (申報條件)
申報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范圍:園區位于本市的國家公告開發區、區級產業園區等,以及其他經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園區[1]。
(二)規劃要求:園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要求和市級產業地圖規劃指引。
(三)規劃面積:園區規劃面積在1-5平方公里之間,具有明確的四至范圍。
(四)產業發展空間:園區應具備充足的產業發展空間,開發建設應已初具規模,有較大的可供產業用地或物業空間。
(五)產業要求:園區應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符合上海“3+6”新型產業體系[2],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聚度較高。
(六)產業聚集度:園區圍繞主導產業,初步集聚一批產業鏈上相關企業,形成某一產業鏈或主要產業鏈環節企業集群,現狀主導產業集聚度(營收或產值)達30%以上,或有產業鏈龍頭企業集聚。
(七)運營主體要求:園區運營主體原則上由開發主體承擔,有較強的管理服務能力和完善的基礎設施,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要求,能夠為園區企業提供完善的產業公共服務和技術支持服務。
第六條 (申報材料)
申報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園區基本情況:包括園區名稱、四至范圍、所屬區、擬申報產業領域、規劃土地面積、運營主體信息和上年度主要經濟數據等。
(二)園區建設運營情況:園區的現狀,包括產業定位、產業集聚情況、園區規劃范圍、園區運營管理情況、為園區企業提供的產業公共服務和技術服務情況;園區的營商環境情況,包括園區品牌、產業生態、功能平臺、區位優勢、交通網絡等投資優勢;明確建設特色產業園區任務、具體措施、管理和運作機制等,要明確建設園區的預期效益,尤其是在集聚創新企業,優化產業生態系統,推動園區特色化發展等方面的綜合效益和示范帶動作用。
(三)有關證明文件:園區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副本、上年度企業審計報告,產業和戰略發展規劃,園區產業服務體系說明,擬申報園區邊界CAD或GIS格式圖件及導出的JPG格式文件等。
第七條 (申報流程)
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運營主體,自愿向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名單,并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八條 (評審與認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根據申報條件和評審意見確定認定結果,納入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名單。
第九條 (對外公告)
每年認定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公告目錄》,內容包括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名稱、產業類別、園區面積、管理機構、四至范圍等,并對新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進行授牌。
第十條 (統計報送)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應建立健全統計報送工作機制,安排專業人員負責園區的統計報送工作,根據時間節點和填報要求,向市經信委和各區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數據和材料:
(一)園區基本情況及建設運營情況相關的數據;
(二)園區綜合評價材料;
(三)日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園區最新的規劃、年度計劃和總結、重大項目的建設進展情況、園區建設的先進經驗、舉辦的相關產業活動等。
第十一條 (園區宣傳)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應做好園區宣傳報道工作,通過視頻、刊物、廣播、電視、海報和互聯網等形式,對外發布園區的基本信息、特色產業、投資優勢等,提升園區聚集度和顯示度。
第十二條 (名稱調整)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名稱需要調整的,由園區運營主體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報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批準后在下一次公告目錄中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運營主體調整)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運營主體需要調整的,由園區運營主體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報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批準后在下一次公告目錄中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邊界調整)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邊界一經公布,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實需調整的,由園區運營主體提出申請,說明邊界發生調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并附調整后的園區邊界CAD圖、園區面積和四至描述,報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區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對園區邊界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符合要求的在下一次公告目錄中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評價目的)
市經濟信息化委開展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工作,了解園區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作為退出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為經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以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的最新版《上海市特色產業園區公告目錄》為準。新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兩年內不參加動態調整,但仍需參加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時間)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工作每年一次,評價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數據截止日期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八條 (評價內容)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主要考察園區產業發展、創新引領、建設運營等情況。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和工作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另行發布。
第十九條 (評價流程)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具體評價按照以下流程開展: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年度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通知。
(二)園區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提交評價材料。
(三)區業務主管部門對園區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后,將轄區內所有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評價材料一并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
(四)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評價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應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市級特色產業園區進行星級評價,按照一定標準,評定五星、四星和三星級園區。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對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名單及相關信息進行調整更新,并發布公告目錄。新認定的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兩年內不參與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退出情形)
市級特色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確認后,取消市級特色產業園區認定,在下一次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公告目錄中不再予以保留。
(一)園區在年度綜合評價結果排名中,連續兩年綜合評價排名后兩位的納入到退出建議名單,第三年仍排名后兩位的退出特色產業園區名單。
(二)園區連續兩年不參加綜合評價,包括連續兩年不按照填報要求或時間點報送評價數據和材料的。
(三)園區評價數據或材料存在重大虛報瞞報,經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復核流程)
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確認取消市級特色產業園區認定的園區,在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可通過所在區業務主管部門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復核,并報提交相關材料。市經濟信息化委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園區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開展實地考察評估,并做出相應決定。
第二十三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其他經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園區:包括產業基地、產業社區,以及創意產業集聚區、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軟件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商務類園區、大學科技園和科研院所等。
上海“3+6”新型產業體系:包括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