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
滬版權規〔2019〕1號
各區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各版權工作站、各產業園區(基地)、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國家和上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進一步提升上海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規范版權示范單位和園區(基地)的認定工作,推動版權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和文化建設,上海市版權局修訂了《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認定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認定辦法
上海市版權局
2019年9月3日
附件下載: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認定辦法.doc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實施國家和上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進一步提升上海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規范版權示范單位和園區(基地)的認定工作,推動版權工作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文化建設,根據《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上海版權示范單位,是指在作品的創作、推廣運用和保護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或做出突出貢獻,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應的企事業單位。
上海版權示范園區(基地),是指在集聚版權要素,在版權保護與推動產業發展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或做出突出貢獻,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應的園區(基地)。
第三條(工作部門和認定原則)
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的認定工作,由上海市版權局負責組織實施。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和動態管理。
第四條(示范單位申請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權局提出申請認定:
(一)重視版權工作,積極開展版權宣傳和培訓,員工具有良好的版權意識;
(二)建立版權管理規章制度,設立版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版權管理人員;
(三)形成激勵創作、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在本行業版權工作成效突出,版權對本單位的發展有明顯推動作用,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引領示范效應;
(四)實際運營時間在三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有較好發展前景;
(五)近三年無惡意侵犯他人版權的行為。
第五條(示范園區申請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園區(基地),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權局提出申請。
(一)具有版權管理機構和園區(基地)版權產業發展規劃,經營狀況良好;
(二)與版權有實質性關聯的企業相對集中,具有一定的規模,園區(基地)企業創作、運用版權的數量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三)建立較完善的版權服務體系,積極營造激勵創新的氛圍,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產業發展條件;
(四)有較完善的版權保護宣傳和教育機制,近三年園區(基地)無惡意侵犯他人版權的行為。
第六條(申報材料)
申報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申報表》;
(二)版權工作總結,包括單位情況、版權制度建設情況,版權擁有和實施情況及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開展版權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三)申報人身份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個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作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近三年無惡意侵犯他人版權行為的聲明;
(六)關于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第七條(申報程序)
申報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按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的區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報上海市版權局。
第八條(認定程序)
上海市版權局根據申報情況,采取書面審查申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申報單位、園區(基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價。必要時可要求申報單位、園區(基地)在專家評審會上進行陳述和答辯。
在綜合評議基礎上,上海市版權局擬定上海市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候選名單,在政務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自候選名單公布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上海市版權局授予上海市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稱號,頒發牌匾并公告。
第九條(扶持措施)
對獲得上海版權示范稱號的單位和園區(基地)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優先推薦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金獎”、“國家版權示范單位、示范園區(基地)”、“國家版權創新基地”、“上海市知識產權創新獎”等國家級、市級評選;
(二)為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辦理作品登記、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等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三)對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開展版權工作進行重點指導;
(四)為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處理版權糾紛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指導;
(五)適時組織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參加版權交流合作、業務培訓和考察活動。
第十條(示范義務)
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深化版權工作,繼續完善版權制度和推進機制建設;
(二)每年度做好總結工作,于當年12月30日前報送上海市版權局;
(三)配合上海市版權局做好版權統計、調研、宣傳、培訓等活動。
第十一條(監管)
上海市版權局和區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的監督和指導,不定期對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條件的,撤銷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更名)
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更名的,應對原作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相應變更,并報上海市版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對虛假申報騙取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的,取消認定資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十四條(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本辦法由上海市版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9月9日起施行的《上海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認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