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
金人社規【2019】1號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滬府發〔2017〕76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本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規〔2019〕1號),在新時代大力推進金山創新創業工作,結合《上海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2018-2022年)》(滬府辦發〔2018〕24號)和《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工作要求,進一步鞏固創業型城區創建工作成果,按照“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原則,積極鼓勵扶持自主創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特制定《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通過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創業扶持,開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不含勞務派遣公司及政府部門舉辦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創業組織(以下簡稱“創業組織”)。
二、補貼條件
2018年1月1日起,凡在本區注冊并經營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創業組織,正常開展經營,依法納稅,通過創業并帶動就業,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給予創業組織相應的創業補貼。
三、補貼項目及標準
(一)創業獎勵
1.創業獎勵一次性補貼
35周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的本市戶籍勞動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出國留學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以及本市“就業困難人員”首次開辦的創業組織,在初創期18個月內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并帶動本區戶籍勞動力(含創業者)就業,每戶一次性補貼10000元。對于農創項目,補貼提升至20000元。
(二)場地支持
2.房租補貼
本市戶籍勞動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按照市級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政策(補貼標準為每吸納一人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3000元)基礎上,區級承擔部分按照1:1進行疊加配套。補貼總額以創業組織在同一區內注冊地或經營地的實際發生租金為限,補貼期限不超過注冊登記之日起的36個月。
3.租用土地補貼
具有本區戶籍的勞動者租用土地,開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本區戶籍勞動力就業,按創業組織從業人數給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00元,每戶每年補貼(含市級初創期場地房租補貼)最多不超過租用每畝土地500元的標準給予租用土地補貼。補貼總額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當年實際支付費用為限。補貼期限不超過注冊登記之日起的36個月。
(三)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補貼
4.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基地申請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對成功申請、評估合格的基地,根據我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重點項目范圍、運營特色等方面,給予每年20-50萬元的運營費補貼。對評估合格的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根據擇優推薦的原則,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認定。
(四)優秀創業項目獎勵
5.經推薦參加由國家、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或聯合主辦的創業計劃大賽、創業新秀評選等創業類賽事活動,并在上述創業類賽事中獲獎的創業團隊和創業組織, 給予獲得國家級優勝的最高30萬元的創業發展資金,獲得市級優勝的最高20萬元的創業發展資金,獲得區級優勝的最高10萬元的創業發展資金。
四、其他
(一)如市級有相同補貼項目出臺,創業組織按照先市后區原則享受補貼。已申請并享受過《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實施辦法》(金府發〔2013〕2號)、《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實施辦法》(金府發〔2014〕16號)和《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2015—2017年)》(金府辦發〔2015〕61號)政策扶持的法人及錄用人員均不得重復享受。同一運營機構在同一年度內申請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補貼,與區“眾創空間”“金山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同類型創業孵化補貼不得疊加享受,金額按照就高或補差方式給予補貼。
(二)本實施辦法所涉及資金,在區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中,“創業獎勵一次性補貼”、“房租補貼”、“租用土地補貼”由區財政承擔70%、鎮財政承擔30%。“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補貼”和“優秀創業項目獎勵”由區財政承擔。本文資金來源涉及鎮財政承擔的部分,金山工業區、金山第二工業區參照執行,街道創業組織補貼由區財政承擔。
(三)專項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列入資金監管范圍,如發現騙取、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取消相關單位、個人的申請資格,追索補貼資金,并由司法部門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本實施辦法由金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應用解釋。
上海市金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