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滬松經規〔2020〕1號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快推動我區生產性服務業的集聚發展,加速生產性服務業與G60科創走廊先進制造業的融合,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關于推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松江區關于加快G60科創走廊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松江區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推動G60科創走廊建設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松江區“6+X”產業導向以及本區生產性服務業、服務型制造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 (管理職責)
松江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開展項目評審,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評估。
第四條 (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區設立、行業分類屬于《生產性服務業分類》(2019),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服務長三角G60科創走廊先進制造業發展,經營情況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相關企業。
第五條 (支持范圍和標準)
(一)支持總部經濟發展。對新引進的企業總部,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開辦費資助。在本區租賃研發辦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內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購置自用研發辦公用房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貼。對存量企業升級為總部的,參照執行。
(二)支持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引進。對2019年1月1日后設立并在松實體化經營,經濟和社會效益明顯,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萬元、納稅5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資助;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納稅100萬元以上,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3000萬元、納稅300萬元以上,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年營業收入和稅收檔次升格后,對資助差額部分給予補足。
(三)支持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建設。對首次認定的市級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企業工業設計能力提升
1、支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的市級設計引領示范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支持工業設計產品創新。對產品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專項獎、“上海設計100+”等榮譽的企業,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支持制造業企業開展工業設計能力提升。總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且未獲市級創意設計產業發展專項支持的項目,給予不超過該項目經核定投資總額的20%的資金扶持。單個重點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支持企業服務型制造發展
1、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市級服務型制造示范平臺(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開展服務型制造轉型。總投資在500萬元(含)以上且未獲市級生產性服務業和服務型制造發展專項支持的項目,給予不超過該項目經核定投資總額的20%的資金扶持。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申報通知)
原則上每年3月,區經委根據本區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支持資金申報指南,公布申報要求、受理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書面審核和必要的現場核查。
其中工業設計能力提升、服務型制造發展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類扶持),區經委初審通過后再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單位,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新企業落戶支持、認定類扶持在審核通過后資金一次性撥付;項目類扶持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后先行撥付支持資金總額的50%,項目驗收合格后再行撥付剩余50%尾款。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
經確定的項目類扶持,區經委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合同。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主要內容、預期目標、項目總投資、實施進度及期限、資金支持金額、資金用途、違約責任等內容。未經書面同意,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項目類扶持在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實施項目,定期向區經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區經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因加強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發生的監督、檢查以及項目評估、審計驗收等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可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項目驗收)
項目類扶持單位應當于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備齊項目驗收材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區經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協議對項目進行驗收。
對超出項目執行期結束時間3個月未提出驗收申請的項目,區經委需通知項目承擔單位,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說明原因,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在約定時間內配合做好項目驗收工作。因特殊原因致項目無法按期驗收完成的,企業應在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最多一次且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對超出項目執行期結束時間6個月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項目,視為驗收不合格。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
項目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經委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并報請審核。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三)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四)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五)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延期1年及以上);
(六)項目合同總額、總投資額或服務總費用發生調減20%以上。
第十五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區經委做出撤銷專項資金項目的決定,區經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銷決定: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單位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導致實際完成的投資指標與資金計劃有明顯差距;
(三)項目在延期1年后仍不能按時完成的;
(四)因項目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專項資金項目撤銷的,區經委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將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區財政局。
第十六條(責任追究)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制度,如發現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不同階段的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區經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八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