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青府規發〔2019〕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完善質量強區激勵體系,樹立質量先進典型,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上海市質量發展規劃(2011—2020年)》《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以及新修訂的《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青浦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置)上海市青浦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本區最高質量榮譽,區長質量獎設“組織”“個人”兩類獎項。其中組織獎又分為:“區長質量獎(組織)”“質量金獎(組織)”“質量創新獎(組織)”,個人獎又分為“區長質量獎(個人)”“質量創新獎(個人)”。區長質量獎授予實施質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組織和為質量振興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評獎對象)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依法在青浦區注冊登記并開展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各類組織;本辦法所稱的個人是指在青浦區從事質量工作或者為青浦區質量工作作出貢獻的自然人。
第四條(評審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好中選優的原則,做到程序規范和評審嚴謹。
第五條(獎勵數量)區長質量獎每二年評審一次。“區長質量獎(組織)”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2個,“區長質量獎(個人)”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2個;“質量金獎”只設“組織獎”,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2個;“質量創新獎(組織)”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2個,“質量創新獎(個人)”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2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質量創新獎除單獨申報外,可經評審組推薦在區長質量獎申報組織或個人中產生。
第六條(評審費用)區長質量獎的評審費用由區財政予以保障,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區長質量獎的培育、評審、管理、獎勵和公告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管理機構和職能)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建“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區政府領導、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特約聘請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特約聘請的專家擔任。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推動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審議并通過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及修訂內容;
(三)審定并提出獲獎組織、個人推薦名單;
(四)提請區政府表彰獲獎組織及個人等。
第八條(辦事機構及職能)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具體組織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并實施區長質量獎評審年度工作方案;
(二)擬定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及修訂內容;
(三)對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初選名單;
(四)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候選組織及個人名單;
(六)公示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七)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行為;
(八)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開展區長質量獎評定工作時,可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委托有關機構參與對有關組織進行相關培訓、培育、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評審機構及職能)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每次選聘不超過七名評審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區長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
(二)擬定評審報告;
(三)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評審結果;
(四)其他有關事項;
每次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專家組自動解散。
第十條(評審人員資格條件)區長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一條(推薦部門及職能)區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資質資格。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組織申報條件)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三年來主要經濟、社會效益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本區領先地位,對地區轉型發展和創新驅動貢獻率處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較高;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長質量獎”稱號:
(一)不符合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屬于國家政策規定淘汰的污染項目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所列淘汰產品的;
(二)因違反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等法律法規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有重大質量投訴或嚴重失信行為;
(四)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定的行為;
(五)三年內獲得過“區長質量獎”稱號的;
(六)區長質量獎不再受理三年內獲得上級政府質量獎組織的申報。
第十三條(個人申報條件)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質量作出了突出貢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長質量獎”稱號:
(一)個人所屬的組織近三年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有重大質量投訴或嚴重失信行為;
(二)三年內獲得過“區長質量獎”稱號的。
(三)區長質量獎不再受理三年內獲得上級政府質量獎個人的申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評審標準)區長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個人評審標準采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評審程序)區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文件、報紙、網站等形式公告當年區長質量獎評審的時間安排,明確當年度評審的領域、對象、條件和要求。
(二)申報。凡符合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各類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青浦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真實性材料,經所在街鎮、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和區內相關職能部門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未列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辦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五)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對個人申報者的所屬組織(工作單位)進行現場核實,并由評審專家組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在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綜合評價報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區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七)審定公示。評審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組織、個人候選人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評審委員會綜合公示意見,提出獲獎組織、個人推薦名單,上報區政府批準。
(八)批準公告。經區政府批準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表彰獎勵)區政府向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支持獲獎組織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對獲“區長質量獎(組織)”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100萬元;對獲“區長質量獎(個人)”的個人,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5萬元;
對獲“質量金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50萬元。
對獲“質量創新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30萬元。對獲“質量創新獎”的個人,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2萬元。
對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將優先推薦申報市級及國家級政府質量獎項。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區有關主管部門、各街鎮、園區,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區域質量志愿服務活動,為有意愿提升質量管理和科技創新能力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
第十八條(稱號使用)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標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一經發現違反者,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青浦區區長質量獎獎牌、證書由青浦區政府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撤銷條件)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區長質量獎榮譽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六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條(保密、廉潔)參與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區長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定程序和評審人員管理規定,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評審組的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條(雙向監督)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或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或個人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組織或個人守紀情況做出評價,反饋評審辦。
第二十二條(資料保存)青浦區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材料一般保存十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