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商規〔2021〕1號
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青浦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浦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
青浦區商務委員會
2021年4月16日
為搶抓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和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兩大國家戰略機遇,推進青浦新城開發建設,“十四五”期間加快集聚高能級總部經濟,推進區域經濟全面跨越式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19〕31號)、《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19〕1號)、《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滬府辦規〔2020〕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青浦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發展目標
圍繞打造成為長三角世界級城市群的改革開放新高地、生態價值新高地、創新經濟新高地、人居品質新高地,聚焦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外資研發中心、央企總部、貿易型總部和民營企業總部等,加快發展總部型經濟,培育并引進一批高能級總部落地,力爭“十四五”期末集聚市級及以上總部不少于50家。
二、總部經濟類型及認定
(一)市級及以上認定總部
指國家或本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公司總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外資研發中心、央企總部、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等。
市級及以上總部認定按照上級文件執行。
(二)區級認定總部
1.國內企業(地區)總部,指區級認定的公司總部,承擔全國性或區域性銷售、結算、管理、投資、研發、物流及支持服務等職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銷售結算中心等。國內企業(地區)總部須同時具備(1)(2)(3)(4)或(1)(2)(3)(5)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注冊、稅務登記于本區;
(2)在本區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為跨本市企業;
(3)注冊資金不低于1億元,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4)承諾申請認定下一年度起在我區連續兩年納稅額均超過3000萬元。
(5)屬于國家“十四五”發展規劃中的科技前沿攻關領域的科技型企業,其研發能力居于全國行業領先水平,研發成果填補國內技術空白;擁有與“十四五”發展規劃中的科技前沿攻關領域相關的發明專利不少于25件;市場估值不低于20億元;已經獲得國家產業專項基金或者產業資本投資金額不低于1億元。
對符合條件的榮獲財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主體或其控股的公司優先認定。
2.專業機構類總部。指專業機構和組織,包括國際組織,國家或省市級行業協會等。
專業機構類總部認定須經主管部門登記或認證。
三、總部經濟扶持
對本區新引進的并經認定的總部經濟項目給予開辦資助、購(租)房資助、運營獎勵、并購獎勵和人才獎勵等。
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國內企業(地區)總部最高分別給予2700萬、1400萬、1400萬和1400萬的扶持。
本區存量企業獲市級總部認定,或入圍上年度區百強優秀企業并提升功能升級為總部的,經認定后,購(租)房資助、運營獎勵、并購獎勵和人才獎勵參照執行。
(一)開辦資助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
(1)對經認定的以投資性公司形式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符合一定條件的,按規定給予500萬元開辦資助;對以管理型總部形式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給予200萬元開辦資助。
(2)對經認定的跨國公司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的總部,或已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升級為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的總部,按規定可獲得300萬元的一次性高能級資助。
(3)對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給予100萬元的開辦資助。對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升級為地區總部的,按地區總部標準給予升級資助。
(4)對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外資開放式創新平臺給予100萬元的開辦資助。
2.貿易型總部
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新落戶我區的貿易型總部,給予300萬元的開辦資助。
3.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
(1)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新落戶我區的民營企業總部,給予300萬元的開辦資助。
(2)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新落戶我區的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給予100萬元的開辦資助。對民營總部型機構經認定升級為企業總部的,再給予 200 萬元的升級資助。
4.區級認定總部
(1)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新落戶我區的國內企業(地區)總部,給予300萬元的開辦資助。
(2)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新落戶我區的專業機構類總部給予一定開辦扶持,具體為對國際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省市級行業協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開辦資助。
以上開辦資助,自認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發放,區級認定的國內企業(地區)總部從企業兌現承諾的下一年起分三年發放,發放比例均為40%、30%、30%。
(二)購(租)房資助
對經認定的總部,在本區新建造或新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經區審定后給予建造或購買總價的10%,一定額度的資助。對在本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超過500平方米、租賃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按認定的年租金的30%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資助,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市級扶持基礎上延續三年。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
(1)對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參照本市政策,經區審定后給予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的一次性建造或購房資助;對租賃辦公場所用于自用辦公的,連續6年給予租房資助,前3年參照市級標準給予租房資助;后3年按照認定的年租金的30%給予租房資助,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2)對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資助。
(3)對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外資開放式創新平臺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資助。
2.貿易型總部
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貿易型總部,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租房資助。
3.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
對市級文件出臺后經認定的存量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未享受過扶持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認定獎勵。
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租房資助。對新引進的經認定的的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資助。
4.區級認定總部
對新引進的區認定的國內企業(地區)總部在本區購建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租房資助。對國際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省市級行業協會,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建購房資助或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資助。
以上總部企業在享受資助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出租或轉租,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或轉租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應當退還已經獲得的資助。
(三)運營獎勵
1.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集聚實體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對年營業額達到5億元以上的給予獎勵。其中,對營業額達到5億元、不足10億元部分,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營業額達到10億元、不足15億元部分,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營業額達到及超過15億元的部分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以上獎勵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發放。
2.貿易型總部
對經認定的貿易型總部,認定后年營業收入同比增幅超過25%或者年稅收增長超過3000萬元的,給予一定的運營獎勵。具體為對以國內批發零售、國際貨物貿易、物流倉儲或國際服務貿易、平臺交易為主營業務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民營企業總部
對經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認定后年營業收入或納稅額同比增幅明顯的,給予一定的運營獎勵。具體為年營業收入和年納稅額均增幅超過500%、300%、200%和100%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區級認定總部
對經區級認定的國內企業(地區)總部,自認定后并兌現承諾年度起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且稅收超過5000萬元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存量企業經認定后增量超過10億元且稅收增量超過5000萬元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并購獎勵
鼓勵總部企業整合資源做強做大,對經認定的總部并購重組國內外公司以及因其內部發展股權整合發生的費用給予獎勵,經審定后,給予實際發生費用的50%、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
(五)人才獎勵
鼓勵總部企業引進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其他優秀人才,可按規定享受市有關人才引進政策;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人才,可按本區人才扶持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人才激勵政策。
四、總部經濟服務
(一)通關便利。對符合條件的總部經濟項目,發揮青浦區綜合保稅區功能,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提升通關效率,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個性化通關便利。
(二)交易展示。發揮進口博覽會“6+365”功能平臺功能,為符合條件的總部經濟項目提供交易展示功能,優化交易渠道。
(三)人才公寓。經認定的總部經濟,可按照《青浦區人才公寓供應實施辦法(試行)》,優先享受人才公寓供應。
(四)子女就學。經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員工子女可以申請就學優惠待遇。屬學前教育階段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符合上海市教委入學規定要求的,按企業所在地學區優先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五)醫療服務。經認定的總部經濟企業主要負責人可以申請享受由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提供的方便就醫服務。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企業根據申報要求,填報申請表,提供國家、市級項目部門認定文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年度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書面申報,并在青浦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和服務平臺(http://cyfz.shqp.gov.cn),同時進行網絡申報。
(二)受理。各街鎮、區級公司負責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允許容缺受理:申報材料如非主要材料暫時存缺,在告知需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后,可先受理,評審前需補齊所有資料。
(三)初審。區商務委會同各街鎮、區級公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及網絡批轉。
(四)評審。區商務委牽頭區人才辦、發改委、經委、科委、財政局、稅務局及相關單位聯合評審。
(五)公示。經評審通過的項目在區商務委網站或青浦
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和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示。
(六)審議。經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區產業發展協調推進辦公室審議。通過后由區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六、執行原則
(一)總部經濟扶持中,明確實行市、區兩級財政分級負擔的按照相關文件執行,張江高新青浦園內項目由張江高新青浦區專項發展資金安排,其余由區招商引資專項資金承擔。
(二)對同一企業總部經濟類事項涉及多項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和“差額補足不重復”原則執行。存量總部企業扶持金額不超過總部企業申請上年度區級財力貢獻額。
(三)國家級或市級重大項目、對地方貢獻突出和引領產業發展的支柱型總部項目以及基于產業融合的平臺型總部,相關扶持可“一事一議”。
(四)本辦法所指新引進是申請主體落地后2個會計年度內實現上述目標的。本辦法所指存量是經市級認定的總部企業且未享受過資金扶持的。本辦法所指央企總部須為央企主體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五)本實施辦法由青浦區商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如遇上級部門政策調整,以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六)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區其他規定相關內容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