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文化名人扶持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奉文旅規〔2021〕2號
各街鎮、開發區、頭橋集團文旅部門:
現將《奉賢區文化名人扶持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文化名人培育、引進力度,優化文化人才發展環境,堅定文化自信,推動文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文化名人,是指在文化發展領域具有高深造詣、精湛業務、突出成就、廣泛影響,能夠帶動奉賢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條 奉賢區文化名人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來源于奉賢區文化基因工程扶持資金,由奉賢區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區文旅局”)負責扶持資金的解釋、申報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文化名人在奉賢區內設立企業或工作室,扶持文化名人在奉賢區內舉辦各類展示、展覽、演出等活動,對于區內文化名人或名人的作品獲省級以上榮譽的予以獎勵。具體扶持條件如下:
對于符合扶持范圍的文化名人在奉賢區內設立企業或工作室并面向社會開展活動的,根據社會影響、項目總投入及地方財政貢獻等因素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資金補貼,可用于注冊費、裝修費、房屋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原材料及設備購置費等開辦或日常運營費用。名人工作室應在申報前完成設立,或者承諾在獲得扶持后一年內完成設立并面向社會開展活動,否則將追回扶持款。
對于展示、展覽、演出等活動的給予單次不超過30萬元扶持,活動應在申報前完成,或者承諾在獲得扶持后一年內完成,否則將追回扶持款。
對于獲得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榮譽的給予單次不超過5萬元扶持。按照省級、國家級、國際級榮譽分別給予1萬元、3萬元和5萬元獎勵,如因同一事項獲得多項榮譽,按照最高榮譽給予獎勵,不予重復享受。同一獎項不可每年重復申報。
第三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五條 扶持資金申報評審工作每年組織一次,由區文旅局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 申請材料
(一)文化名人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申報主體為非個人的,應提供所在企業或組織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文化名人的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學歷、資質、知識產權、獲獎榮譽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設立企業或工作室的,提供企業注冊、場所裝修、設備采購等費用單據證明復印件;舉辦展覽、展示、演出等活動的,提供相關活動開展的情況簡介、活動原始憑證、宣傳報道等資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申報評審
(一)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申報主體提供申請材料報推薦單位,推薦單位為申報主體注冊或戶籍所在的鎮、街道、開發區、區屬集團公司;申報主體也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區文旅局。
(二)推薦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等進行初審,并出具推薦意見。
(三)區文旅局統一受理扶持資金申請,負責程序性審查,會同區人社局、區財政局組織專家或調研組進行評估、評審。專家或調研組應當對申報內容進行客觀評估和評審,出具評估、評審意見。
(四)評估、評審結果由區文旅局統一對外公開。
(五)經審核確定的項目,由區文旅局納入相關財政扶持資金后報區財政局核撥。
第四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資金的,由相關責任部門作出責任認定,依照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申報人違規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九條 扶持資金的獎勵對象、使用管理,由區文旅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實施公開。
本細則自2021年9月27日起實施,有限期3年,本細則由奉賢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