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寶府規〔2018〕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8年3月27日
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宗旨)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兩區一體化”升級版發展目標,不斷深化“質量強區”建設的總體目標,進一步完善質量領域的政府激勵體系,樹立質量先進典型,培育質量標桿,落實質量提升,推進質量發展,依據《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寶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項設置)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寶山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設“寶山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寶山區區長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寶山區質量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三個類別,其中“區長質量獎”是寶山區在質量領域設立的最高政府性榮譽。
“區長質量獎”、“提名獎”均分為組織獎和個人獎,主要授予實施全面質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經營績效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組織和為質量振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創新獎”為組織獎,主要授予在實踐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某些方面有突出成效或在質量管理方面有創新成果的組織。
第三條 (評獎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是指依法在寶山區登記、注冊,開展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各類組織;本辦法所稱的個人是指在寶山區從事質量工作或者為寶山區質量工作做出貢獻的自然人。
第四條 (評審原則)
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評審周期)
區政府質量獎每1-2年評選一次,具體以當年工作安排為準。
第六條 (培育孵化)
加大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培育力度。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包括企業、園區、社區、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各類組織。
第七條 (獎勵數量)
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各1個,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各2個,創新獎獲獎組織5個。所有獎項均可空缺。
第八條 (評審費用)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管理機構和職能)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建“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區政府、市質量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區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質量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區市場監管局(質量發展局)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評審委員會討論確定。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推動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
(二)審議并通過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修訂內容;
(三)審定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出區政府質量獎獲獎推薦名單;
(四)提請區政府表彰獲獎組織及個人等。
第十條 (辦事機構及職能)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質量發展局),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具體組織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并實施區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方案;
(二)擬定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修訂內容;
(三)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初選名單;
(四)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
(六)公示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七)組織區政府質量獎的孵化活動,由第三方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其孵化過程進行監督;
(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行為;
(九)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及職能)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每次選聘不超過七名評審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擬定評審報告;
(三)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告評審結果。
每次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專家組自動解散。
第十二條 (評審人員資格條件)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三條 (推薦部門及職能)
各相關委辦局負責主管條線、各街鎮(園區)負責本轄區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及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的資質資格。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組織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登記、注冊,正常運行三年以上;
(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注重自主創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具有標桿示范意義。創新獎組織需要有獨特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可復制、可推廣,具有良好的成長性;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績效,近三年來主要經濟、社會效益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本區領先地位,對地區轉型發展和創新驅動貢獻率處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較高。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質量、環保政策,屬于國家政策規定淘汰的污染項目和生產經營淘汰目錄產品的;
(二)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等法律、法規受到過嚴重的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行業規定)的;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個人申報條件)
個人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
踐經驗,為提高質量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沒有發生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個人所屬的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十六條 (避免重復申報)
獲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3年內不得申報同一類獎項(對于重組、改制等原因使組織主體結構產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區政府質量獎不再受理已獲得上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的申報。
各類組織和個人不能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和區政府質量獎。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七條 (評審標準)
區政府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個人評審標準采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
第五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組織評審)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程序主要包括:
(一)公告。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文件、報紙、網站等形式公告當年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時間安排,明確當年度評審的領域、對象、條件和要求。
(二)申報。凡符合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各類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寶山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所在街鎮、園區,或者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四)資料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和區內相關職能部門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五)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對個人申報者的所屬組織(工作單位)進行現場核實,并由評審專家組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在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各類獎項候選名單不超過十一個。
(七)審定公示。評審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區政府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示。評審委員會綜合公示意見,提出區政府質量獎獲獎推薦名單,上報區政府批準。
(八)批準公告。經區政府批準的獲獎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表彰獎勵)
區政府向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獲區長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獲區長質量獎的個人頒發獎杯、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十萬元。
對獲提名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獲提名獎的個人頒發獎杯、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五萬元。
對獲創新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標明獲獎年度)和獎金人民幣十萬元。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區政府質量獎培育孵化、評審、宣傳、獎勵等經費列入當年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優先推薦)
對獲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及各類質量榮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費使用)
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支持各類組織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培訓、人員培訓等。培育孵化經費主要用于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導入。
第二十三條 (宣傳推廣)
獲獎組織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區有關主管部門、各街鎮(園區),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 (稱號使用)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標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一經發現違反者,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撤銷條件)
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保密、廉潔)
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區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審程序和評審人員管理規定,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