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推進品牌戰略獎勵辦法》的通知
楊市監規〔2020〕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上海市質量發展規劃》關于品牌建設的工作精神,圍繞楊浦“三區一基地”建設任務,加強品牌建設,促進質量提升,加快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競爭力的優勢產業,推動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上海市“上海品牌”認證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楊浦區由分管區長任組長的品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獎勵辦法的實施。區商務委、區科委、區財政局、區稅務分局、區市場監管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二章 申請范圍和項目
第三條 申請組織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登記在本區且稅收屬地征管的各類組織;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度。
第四條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上海品牌”認證、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區等品牌榮譽和獲得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的組織及個人,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對列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組織,可申請一次性資助。
第三章 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鼓勵組織(個人)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對獲得認定的組織(個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標準給予獎勵或資助:
(一)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組織,給予獎勵30萬元;對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組織,給予獎勵15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給予獎勵30萬元,個人給予獎勵3萬元;對獲得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獎勵30萬元,個人給予獎勵3萬元;獲得上海市質量金獎的組織,給予獎勵15萬元,個人給予獎勵2萬元。
(三)對獲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區的組織,給予獎勵15萬元。
(四)對列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組織,給予資助15萬元。
第六條 對多項和多次獲得品牌榮譽的組織,按照以下規定獎勵:
(一)對同一組織同一項目分別獲得市級、國家級認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
(二)同一組織獲得市級認定獎勵后,再獲高一級認定的,獎勵金額給予差額補足。
(三)對同一組織不同項目分別被認定的,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所獲得最高榮譽的獎勵金額。
第七條 對多次獲得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按照以下規定獎勵:
(一)對同一組織(個人)多次獲得政府質量獎榮譽或分別獲得政府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
(二)對同一組織(個人)獲得上海市質量金獎后,再獲得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或中國質量獎的,獎勵金額給予差額補足。
第八條 同一組織(個人)分別獲得品牌榮譽、政府質量獎以及重點商標保護資助的,按各自獎勵標準分別予以獎勵。
第四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受理和審批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應當向受理部門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楊浦區推進品牌戰略獎勵資金申請表(原件);
2. 項目認定證書或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3. 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4. 由稅務機關出具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證明(原件);
5. 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部門初審后,將符合要求的擬獎勵(資助)項目,報區品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審定。
(三)經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獎勵(資助)項目,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資金的撥付手續,區財政局予以協助。
(四)申請材料經初審未通過的,相關材料應及時退還。
第十條 申報期限
符合第五條要求的組織(個人)應當按照區品牌戰略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申請指南》的要求,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不予獎勵行為
(一)組織(個人)近三年內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和實施的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申請組織(個人)必須提供真實、可靠、可查的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對在申請過程中提供的材料,經查實屬虛假性質的,取消該組織(個人)獲得獎勵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