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加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意見
普文旅規范發〔2021〕4號
為加快推進普陀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促進區域經濟轉型,根據《關于加快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7〕33號)、《上海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實施辦法》(滬文創辦〔2018〕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經研究,設立“普陀區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本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在普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記錄良好、符合區域文化創意產業導向的企業和園區,及經認定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和個人。
二、扶持范圍
(一)支持《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目錄(2018)》中列明的行業。
(二)支持《關于加快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八大重點領域創新發展。
(三)重點聚焦網絡視聽、數字廣告、游戲電競、影視演藝等產業發展。
(四)支持能夠促進本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集聚、具有示范帶動效應的重點企業和重大產業項目。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重點產業項目
對獲得國家和上海市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金資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給予區級資金匹配。
對申報區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扶持,經評審認定的,可按項目總投資5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補貼。
(二)支持引進領軍企業
對于新引進的文化創意領軍企業,根據企業區域貢獻度,及對產業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費資助,分三年撥付。若同時符合《普陀區服務企業發展工作實施意見》規定的“支持新引進導向型企業發展”的,從高不重復享受。
對區域貢獻度較大的文化創意企業,租賃本區內辦公場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額30%以內比例,給予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一次性房租資助;購置本區內辦公場地自用的,可按購房金額1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在本區內自用辦公場地開展數字化、硬件設施、配套服務設施等綜合改造且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可按投資額1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支持平臺的培育和運營
鼓勵文化創意企業建設高質量的信息綜合運營平臺,重點扶持移動端平臺運營,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四)支持優秀內容生產
鼓勵創作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題材形式多樣、內容健康向上的優秀內容。對優秀內容生產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初創型內容生產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版權交易和服務
鼓勵企業搭建權威的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交易及監測平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生態良性發展,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企業在本區實現版權交易轉讓,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支持文化裝備研發和制造
支持文化創意產業領域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制造,推動智能視聽、柔性顯示、可穿戴設備以及3D打印、無人機等領域新技術的開發運用。
企業搭建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對各類文化創意產業新技術有突破性研究,有帶動示范效應且促進區域產業集聚的,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對各類新技術研發項目,經認定,可按投資額2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七)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衍生品開發
支持文化創意IP相關衍生品的開發,對文化創意IP衍生品開發銷售企業,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支持文化創意產業重大活動
對在本區舉辦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文化創意產業會展、賽事、論壇、創投路演等活動或項目,經認定,可按運營投入5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九)支持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
對獲評國家級文化創意產業示范(試驗)園區、市級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園區、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市級文化創意產業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支持互聯網影視產業發展
1、支持優秀影視作品的制作和發行
對影視作品的第一出品人:其影視作品公映的,根據投資額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在中央電視臺首播的,經認定給予每集1-2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際A類電影節、國內權威影視節主要獎項以及在電視頻道、互聯網上引起巨大正面社會反響的(包括在互聯網影視平臺點擊量達到當年同類作品全國前十位的)原創影視作品,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內影視企業投資的作品,按照其投資比例實現的國內票房以及互聯網、電視臺版權銷售收入合計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經認定的,分別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
對影視作品的第一出品人或第一發行人,其影視作品(或企業自身)獲得國際級、國家級、市級獎勵的,可給予1:1區級資金匹配;在國內外建立發行網絡并取得較好成績,獲得國家、市級影視發行獎勵的,可給予1:1區級資金匹配。
2、引進、培育互聯網影視產業機構
對設立影視人才培訓機構,經認定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設立互聯網影視“名人工作室”,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對國內外互聯網影視產業相關行業功能性辦事機構落戶在本區,經認定的,按照機構級別(國際級、國家級、省部級),分別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補貼。
3、支持互聯網影視技術創新
對經評選獲互聯網影視產業新技術獎的企業,以及區內企業進行后期制作并獲得重要技術獎項的影視作品,經認定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十一)支持網絡音頻產業發展:
推動專業用戶生產內容模式(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簡稱“PUGC”)發展,對于在普陀區設立專業音頻人才培訓機構的,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資助。
(十二)支持電競產業發展:
1、支持電競場館建設
對在本區新建或改建專業電競場館的投資主體,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對于每年舉辦電競賽事50場次及以上的本區電競場館,且承辦賽事總獎金額超過100萬元(含)達到25場以上,經認定,對場館運營方一次性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資助。
2、支持電競賽事舉辦
積極吸引國際、國內重要賽事落戶普陀。對舉辦國際頂級電競職業賽事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舉辦國內頂級電競職業賽事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舉辦其余各類中小型賽事的,可按實際運營成本給予一定的資助。
積極推進本區企業作為唯一或第一主辦方在外省市、海外舉辦電競賽事,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3、支持引進和培育電競俱樂部
對入駐本區的一線電競俱樂部,每年將給予俱樂部運營費用的資助,同一俱樂部每年累計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俱樂部參加國際頂級電競職業賽事,每獲得一個賽事冠軍獎勵80萬元,亞軍獎勵50萬元,季軍獎勵30萬元。參加國內頂級電競職業賽事,每獲得一個賽事冠軍獎勵30萬元,亞軍獎勵20萬元,季軍獎勵10萬元。
支持電競人才經紀業務的開拓。經紀公司開展電競選手、解說員、主播的經紀業務,取得顯著效益的,經認定,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十三)支持數字廣告產業發展
1、支持數字廣告企業資質認定
鼓勵數字廣告相關企業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經認定的數字廣告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對首次納入廣告統計規模以上法人單位、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數字廣告企業,給予一次性專項獎勵。
新獲得中國廣告協會證明商標CNAA使用許可的廣告一級企業,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
2、支持優秀獲獎廣告作品
對在倫敦、戛納、釜山、上海等頂級廣告節中獲獎的廣告作品,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3、支持數字廣告企業園區建設
對獲評國家級廣告園區的,可按照園區建設總投資3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對獲評上海市廣告園區的,可按照園區建設總投資3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十四)其他
經區文創辦認定的,具有行業引領效應的企業和重點支持的平臺項目,以“一事一議”形式給予支持。
四、使用管理
(一)區文旅局(區文創辦)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政策條款若與上海市、普陀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各重點地區投資促進中心負責為申報單位提供扶持項目申請、形式審查等服務,在區文旅局(區文創辦)完成項目審核后負責向申報單位答復,并配合區文旅局(區文創辦)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編制下一年實施本意見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負責按程序執行相關扶持資金的撥付,在項目過程中會同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本意見按照《普陀區產業政策績效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五、附則
(一)扶持對象享受本區各類獎勵、資助等扶持資金總和原則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內實現的區域貢獻為限。對在我區運營時間超過三年、并申請本意見所涉項目資金的企業,應將其區域貢獻度作為參考扶持依據。
(二)實行產業專項資金全過程信用管理。申請本政策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將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扶持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金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普陀區加快發展數字廣告產業實施意見》(普文旅規范發〔2021〕2號)、關于延長《上海市普陀區加快發展電競產業實施意見(試行)》有效期的通知(普文旅規范發〔20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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