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貼費實施辦法
靜財規〔2019〕1號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全面提升民營經濟活力 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二十七條”)等文件精神,按照《靜安區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合作聯動,進一步營造我區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著力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根據國家和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現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扶持范圍
扶持范圍為登記注冊、稅收戶管地在靜安區的中小企業,重點支持符合本區“十三五”規劃的產業。積極引導中小企業進入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領域,大力支持中小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品牌建設等手段向高端化發展,提升中小企業產業發展層次與發展質量,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廣闊、全面的創新發展空間,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本區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內容
1、擔保貸款的擔保費的補貼
2、擔保貸款的部分利息的補貼
政策性擔保是指上海市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財政局認定并簽訂合作協議的擔保公司以及區政府扶持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平臺提供的貸款擔保。
每戶企業只能選擇一家政策性擔保平臺,享受財政貼息貼費政策。
三、扶持標準
(一)擔保費補貼
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1.5%,擔保費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利息補貼
1、科技創新型企業,包括:
(1)獲得高新技術認證的企業
(2)“專、精、特、新”企業
(3)“科技小巨人”企業
(4)當年獲得市級及以上科學技術成果獎稱號的企業
(5)獲得雙軟認證的企業
(6)高新技術成果轉換的企業
(7)獲得其他相關認證、且相關認證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按最高不超過銀行基準利率的50%的部分進行補貼,具體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
2、其他企業按最高不超過銀行基準利率的20%的部分予以補貼,具體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
四、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
(二)依法在本區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三)在國家有關商業銀行或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資信情況良好。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重大民事、經濟糾紛。
(五)財務會計核算規范。
(六)已歸還全部銀行貸款,且在歸還貸款后的一年以內。
五、申請材料:
區財政局負責受理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
企業須在按期歸還貸款后的一年內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貸款用途的情況說明。
3、擔保費發票與擔保費支付憑證。
4、支付銀行的利息單。
5、借款憑證與還款憑證。
6、借款合同。
7、獲得市級及以上科學技術成果獎稱號的相關證明。
8、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證明。
9、獲得技術發明專利的相關證明。
10、企業上兩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最近年度所得稅清算表。
11、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的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不予支持的情況
(一)未提交財政部門要求的財務報告以及相關資料。
(二)逾期歸還貸款或無法歸還貸款。
(三)企業有不良信用記錄。
(四)其他有關不予支持的事項。
七、附則
(一)對既適用國家、上海市的相關政策的規定,又適用本實施辦法的,一律先執行國家、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同一扶持對象可從優,但不得重復享受相關的財政扶持資金。
(二)本實施辦法實施以后,有關財政貼息貼費的相關標準,以本實施辦法為準。本實施辦法如遇到國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變化,則作相應調整,以國家或上海市政策為準。
(三)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四)審核、撥付流程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五)本實施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