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匯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徐府發規〔2017〕3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華涇鎮:
《上海市徐匯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7年8月27日
上海市徐匯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宗旨)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重視品牌創新、追求卓越績效,充分發揮質量和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雙輪驅動作用,不斷提升我區質量水平和綜合競爭力,推進科創中心重要承載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徐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項設置)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徐匯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徐匯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區長質量獎設組織和個人兩類獎項。區長質量獎授予實施質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績效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組織和為質量振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評定原則)
區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和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數量)
區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獲得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各三個(可少額或空缺),增設組織、個人提名獎各兩個(可少額或空缺)。
第二章 評審標準
第五條 (評審標準)
區長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個人評審標準采用《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六條 (管理機構和職能)
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成立“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區質量發展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科委、區建交委、區環保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住房保障局、區安監局等單位分管領導、市質量技監局相關處室領導,以及評審專家組成。每次評審前,評審專家由評審辦提出初步名單,由評委會主任、副主任審定。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審定評審規則、評審結果;
(三)提請區政府批準區長質量獎擬獎單位;
(四)研究、決定區長質量獎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辦事機構和職能)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組建評審專家庫,選聘專家組成評審組;
(三)組織開展區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參評申請;
(四)對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組織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并組織評審,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六)向評審委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審議獲獎推薦名單;
(七)公示、公告評審結果,組織表彰、獎勵活動;
(八)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行為。
第八條 (評審機構和職能)
評審辦根據評審需要,在評審專家庫內選聘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區長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推薦部門和職能)
區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本轄區申報區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協助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個人的資質資格;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組織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正常運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區注冊登記;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近三年來主要指標或質量水平處于區內同行業領先地位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較高;
(五)在行業細分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質量、環保政策,屬于國家政策規定淘汰的污染項目和生產經營淘汰目錄產品的;
(二)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等法律、法規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被責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
(三)應獲得行政許可或強制性認證而未獲得的;
(四)近三年有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按行業規定);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近三年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個人申報條件)
個人申報區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提高質量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操守,崇尚精益求精,近三年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個人所屬的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
第十二條 (避免重新申報)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五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獲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除外)。??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
(一)申報。由評審辦發出申報區長質量獎的通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參評申請。凡符合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徐匯區區長質量獎申報表》,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所在行業的區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辦。
(二)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由評審辦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列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價。評審組在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獲獎建議名單。評審辦根據評審組的建議,提出獲獎推薦名單。
(六)審定公示。經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后,確定當年擬獲獎名單,并通過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七)批準公告。公示結束后,評審委提請區政府批準擬獎名單。通過媒體等向社會公告獲獎名單。
第六章 表彰和經費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
區政府向獲得區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對獲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獲獎的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人民幣五萬元。
對提名獎獲獎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人民幣五萬元。對提名獎獲獎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人民幣一萬元。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獎勵和公告經費列入當年度區財政預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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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宣傳推廣)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評審辦應會同區有關主管部門在媒體上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
第十七條 (接受監督)
區長質量獎評審應堅持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媒體、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撤銷條件)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兩年內如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和其他違反區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審委報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以后三年內區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