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上海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更好發揮專項資金在推動我市商務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3月18日
上海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快建設商務高質量發展體系,完善商務促進政策,推動商貿流通優質發展和外經貿轉型升級,更好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關于“十四五”商務發展規劃》《“十四五”時期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能級規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上海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市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納入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部門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支持本市商務領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管理職責)
專項資金由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商務委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確定專項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開展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對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開展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推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涉及多個部門的,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相應要求,協同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四條(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外經貿發展
1.推進對外貿易高質量發展。支持國際貿易(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轉型升級,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支持加強貿易領域風險防范,維護公平競爭外貿秩序。
2.促進境外投資與經濟合作。支持企業參與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重塑;支持優化對外投資合作結構和布局;支持對外承包工程轉型升級。
3.完善外經貿公共服務體系。支持提供對外貿易、對外投資合作、公平貿易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促進信保、擔保等金融機構充分發揮支持外經貿發展的作用。
(二)支持商貿流通發展
4.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支持建設高標準的現代流通體系;支持高標準構建消費場景;支持推進商務領域品牌建設;推動商業數字化轉型。
5.優化民生環境。支持提高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支持規范服務業市場秩序;支持保障重點民生項目。
(三)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商務事項。
第五條(支持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專項資金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采用補助、獎勵、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和標準以發布的實施細則、申報指南等文件確定。
原則上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六條(預算編制)
市商務委應當加強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儲備和項目庫建設,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時間節點,及時編制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序報送市財政局。
市商務委應當按照本市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優化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避免支持項目的交叉重疊。
第七條(預算執行)
市商務委應當按照市財政局批復下達的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和預算執行考核要求,合理安排支出計劃,有序推進預算執行,并做好跟蹤、分析、匯總,及時掌握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條(預算調整)
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年度預算的,按照市級部門預算動態調整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資金撥付)
市商務委根據年度預算批復,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撥付專項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信息公開)
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不得公開的情形之外,市商務委應當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確立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并加強對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商務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紀律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根據項目單位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環節采取相應約束措施,并根據項目單位失信情況,按有關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不良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6日。《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商規〔2021〕6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