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虹金規〔2022〕1號
區有關單位:
《虹口區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虹口區金融工作局
2022年3月30日
虹口區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設的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積極融入和服務本市金融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的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北外灘建設成為上海金融科技中心核心承載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安排
第一條 本意見適用于在虹口依法進行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及專業服務機構。
金融科技類企業,是指持牌類金融機構(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前置審批設立的金融機構)、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總部企業(非持牌類機構)全資發起設立或合資設立并擁有實控權的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的子公司;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等新興技術為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賦能,促進產業升級的金融科技型科創企業;金融科技研發型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機構的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件開發中心以及各類科研機構、高端制造業企業等)。
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為金融科技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法律、財務管理、創業孵化等服務的機構;金融科技領域的行業組織。
第二條 所需扶持資金從區金融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及區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專項資金中列支,并由區金融工作局按照專項資金政策規定實施。
二、鼓勵金融科技類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落戶
第三條 對新引進的持牌類金融機構金科子公司總部,經認定,按不超過兩年內累積實繳注冊資本的5%給予一次性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對新引進的非持牌類機構金科子公司總部,經認定,按不超過兩年內累積實繳注冊資本的3%給予一次性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新引進的金融科技型科創企業、金融科技研發型企業,經認定,按不超過兩年內累積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于專業服務機構,經認定,給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條 對新引進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在虹口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經認定,按不超過實際購房價的2%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引進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在虹口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面積,給予年租金的20%補貼。租金偏離市場價的,按市場指導價補貼。租房補貼每年不超過30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三、支持金融科技創新項目建設
第六條 對新引進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如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再次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如獲評為“虹口區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獲評“上海市卓越創新企業”的金融科技類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支持金融科技類企業申報國家級和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對獲得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立項的項目,經認定,按照國家部委扶持資金給予不高于1:0.5的匹配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獲得國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項、知識產權立項資助或獎勵的科技創新項目,經認定,按國家和市級資助或獎勵的資金給予1:1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金融科技創新產品市場培育。對列入當年“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的產品,每項給予5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支持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對注冊在本區并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按照經確認的銷售項目自身所產生的直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術貢獻系數、核心技術價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內申請財政扶持資金。財政扶持資金的確定,將統籌考慮項目的地區財力貢獻等因素,且單個項目當年度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對投資于金融科技創新領域的項目,可參照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由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兩種方式給予支持。
四、支持金融科技類企業拓展融資渠道
第十一條 對啟動改制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啟動改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程序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分階段給予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成功轉板(除地方性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以外的境內外主要證券市場)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3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在地方性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實現掛牌的金融科技類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費用補貼。
第十四條 對成功實現“借殼”上市,并且上市企業遷入本區的,給予最高不超過4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商業銀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廣知識產權融資、保單質押融資和供應鏈融資等方式,提高金融科技類企業中長期貸款及信用貸款的規模和比例。
第十六條 支持保險資金為金融科技類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推動保險資金與各類創業投資、天使投資合作,對金融科技類企業開展長期股權、債權投資。
五、加強人才扶持
第十七條 對新引進的符合總部型機構特征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包含但不限于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等職務),經認定,每人給予最高20萬元的安家費補貼。若上述人員在上海購置自有住房的,經認定,每人給予最高50萬元的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安家費補貼就高、但不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 鼓勵新引進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各類培訓學習和深造,根據企業規模,對擔任副總經理或相當級別以上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經認定,按其對企業貢獻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九條 對金融科技高端人才在簽證辦理、人才引進、就業許可、資格認證、居住證積分、人才公寓申請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對符合申辦本市戶籍和人才居住證條件的重點人才,建立服務“綠色通道”,提供便捷醫療、子女入學等服務。
第二十條 對新引進的金融科技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各類管理人員和研發骨干人員,經認定,入駐虹口區人才公寓或租賃自用居住用房的,按不超過實際租房租金的1/3給予補貼,每人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元/月,補貼年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上述所稱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以下、部門副職以上的人員;研發骨干人員,是指除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外,擁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科技行業從業經驗的在職正式員工。
第二十一條 對本區管理運營的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有顯著業績的科創類投資管理運營人才以及投資機構的有限合伙人,經認定,按市場業績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提升產業發展環境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或改建的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和服務平臺項目,經認定,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的2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鼓勵金融科技類企業參與市場拓展和產業交流。對經區金融局推薦參加全國、上海市舉辦的各類博覽會、人才交流會以及相關活動,進行展覽展示的企業,經認定,按不超過實際發生展位費用的7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支持各類具有一定影響力、優化本區金融、科創產業發展環境的會議或主題展覽等活動落戶虹口,經認定,按照國際級別、國家級別以及地方級別,分別給予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50萬和30萬元的補貼。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會展實際發生總費用的50%。
七、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同一企業,如遇同時享受本區多項扶持政策時,按照“從高但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由區金融工作局會同區科委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