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知識產權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以下簡稱“園區”)內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知識產權運用轉化和保護意識,積極營造創新、運用和保護氛圍,保障園區知識產權工作順利開展,在上海市及松江區知識產權局指導下,結合園區實際發展情況,現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松江區助推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獎勵是指對園區企業進行知識產權創造、運營、保護、管理等項目給予的資金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園區知識產權獎勵的管理機構是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其負責本獎勵辦法的實施、解釋、修訂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知識產權獎勵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及審定知識產權獎勵資金的年度項目預算、使用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組織對知識產權獎勵辦法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考評;
(四)受理、復核園區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獎勵項目申請材料;
(五)組織獎勵申請項目評審,協調處理獎勵申請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條 知識產權獎勵由企業提出申請,園區管理機構對企業申請信息進行初審,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討論并過會,園區管理機構報送總經理室審核通過后,給予獎勵。
第三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知識產權獎勵的企業申請條件:
(一) 申請企業需注冊登記(包括工商及稅務)在園區并重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二)申請企業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屬上海市、松江區優先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
(三)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申請獎勵的專利第一申請人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且專利權人為原始申請人的第一申請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知識產權獎勵:
(一)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三)不屬于知識產權專項獎勵適用范圍內的;
(四)企業及企業內員工(因職務行為)三年內被相關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五)具有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搶注以及囤積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獎勵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支持和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支持園區內企業積極開展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活動。取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后,每件國內發明專利獎勵人民幣1000 元。(注: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的國內發明授權專利累計不超過5 件。)
(二)對提交了PCT 申請且繳納了PCT 申請國際階段費用(國際申請費、手續費)的,每件PCT 申請獎勵人民幣3000元。(注: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的PCT 申請累計不超過3 件。)
(三)對通過PCT 途徑申請且經過有關專利審查機構實審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評審通過后,根據繳納的有關專利審查機構官方費用,每件發明專利獎勵不超過5000 元。
(四)同一項發明專利當年度不可同時申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知識產權運營,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鼓勵企業對外開展非關聯主體的專利許可、轉讓。對已簽訂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合同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平臺上進行備案登記的,每件專利獎勵人民幣2000 元。(注: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的專利累計不超過3 件。)
(二)對以知識產權融資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企業,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0 元。
(三)對購買專利保險、商標保險等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企業,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根據實際繳付的保險費用,每家企業獎勵給予保險費用50%,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0 元。
第九條 支持和鼓勵知識產權保護,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訴訟活動,對訴訟成功的企業,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10000 元。
第十條 支持和鼓勵知識產權管理,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評議等知識產權信息分析項目的企業,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根據項目開展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0 元。
(二)取得由上海市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協會認定的上海市知識產權工作者和由上海市執業經紀人協會認定的技術經紀人的個人,持有單證個人獎勵人民幣500 元,持有雙證個人獎勵人民幣800 元。(注: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的員工累計不超過5 名)
(三)取得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個人,個人獎勵人民幣1000 元。(注:每家企業每年度獎勵的員工累計不超過3 名)
第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開展產學研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產學研合作,包括且不限于:技術合作、成立聯合實驗室、聯合舉辦競賽、課題研究、項目研究實習基地和人才培養等,并取得積極成果。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根據項目開展實際發生的費用,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10000 元。
第十二條 支持獲得知識產權獎項,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外觀設計金獎)項目每項給予最高20000 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銀獎(外觀設計銀獎)項目每項給予最高10000 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優秀獎(外觀設計優秀獎)項目每項給予最高5000元獎勵。
(二)對上海知識產權創新獎獲獎單位,每家獲獎單位給予最高20000 元的獎勵。對獲得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最高10000 元、8000元、5000 元的獎勵;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獎的單位給予最高3000 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標準相關項目,扶持項目和金額如下:
(一)對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10000元。
(二)對由本市社會團體發布的、被市區兩級政府部門采信的團體標準主導制定企業,經園區知識產權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詳情見附件清單):
(一) 知識產權專項獎勵申請表;
(二) 中國發明專利證書的復印件;
(三) PCT 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 PCT 途徑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
(五) 專利成果交易合同復印件;
(六) 上海市知識產權工作者、技術經紀人證書復印件、個人近半年社保繳費記錄明細;
(七) 其它相關佐證材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獲得知識產權獎勵的單位應接受園區管理機構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不得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獎勵,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獎勵資金,造成知識產權獎勵用途發生變化,否則園區管理機構有權追回或采取其他糾正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 年月日起施行,原《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知識產權專項獎勵辦法(2018 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上海臨港松江科技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