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科普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征詢稿)向社會公示
根據《浦東新區科經委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規定》要求,將我委編制的《浦東新區科普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征詢稿)向社會公示,時間為2022年3月4日-3月11日。
在公示期間對該辦法有任何意見和建議的,請與上海市浦東新區科經委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處聯系。
聯系人:倪飛鳳
電話:28282695
地址:浦東新區世紀大道2001號4號樓520室。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2022年3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講話精神,加強科普能力建設,進一步規范浦東新區科普基礎設施的運行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普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參照《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普基礎設施是指由政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興辦具有科普服務功能,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的場所,主要包括浦東新區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簡稱“雙科融合示范基地”)、浦東新區科普基地、浦東新區社區創新屋等。展示場所須在浦東新區轄區內。
浦東新區雙科融合示范基地是指擁有大科學裝置、國家或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等重大科技創新平臺,或承擔過國家、上海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或取得過重要科技創新成果(如國家、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獎勵等),或主要從事前沿高新技術的開發及產業化的,能起到一定的引領科技創新和示范作用,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科學普及工作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園區及其他機構。
浦東新區科普基地是指圍繞自然科學和技術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的有關普及點開展科普宣傳和展示,提供基本科普服務的科普陣地。
浦東新區社區創新屋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區公眾開放,組織社區居民參加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基礎場所,是提高社區居民動手實踐及科技創新能力的服務場所。
第三條 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經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科普基礎設施依托單位應當為基礎設施提供經費、人力資源等基本條件保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浦東新區科普基礎設施具備條件
(一)申報浦東新區雙科融合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適合科普化的科技創新資源。擁有大科學裝置、重大科 技創新成果等科技創新資源,或承擔過國家、上海及浦東新區重 大科技創新任務(項目或工程),或直接從事前沿高新技術的開 發及產業發展,能夠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科學普及和科技傳播。
2.有良好的科普工作氛圍。結合單位科技創新特色和優勢, 在單位物理空間范圍內,通過掛圖、展板、電子屏等多種形式, 建設必備的科普設施和場所,營造良好的科普文化氛圍和環境。
3.有明確的科普主題和形式。具有與單位學科特色、技術方 向和產業領域相適應的特色科普主題。結合單位科研優勢及特色 資源,積極探索符合單位實際情況的科普工作方式,如依托科研 設施及大科學裝置開展科普展示,圍繞重大科研成果或項目開發科普內容產品,動員科研人員深入社區、學校開展科普講座等。
(二)申報浦東新區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面向公眾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2.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展示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參觀通道合理、燈光照明適宜、通風和消防等安全設施合格。
3.每年開放時間不少于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時間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假日)。
4.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專職科普管理人員和科普講解員。
(三)申報浦東新區社區創新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固定場所。應建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面向社區居民開放的公共服務場所。具備可以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固定專用場地,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裝修有統一的視覺識別; 一次性接待能力在30人以上;每年開放時間不少于200天。
2.配套設備。需配備適合居民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動手設備、設施。所有設備、設施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與質量標準。
3.服務保障。需配有2名以上相對穩定的指導教師; 積極組織科普志愿者服務團隊,聘請創新活動帶頭人,應利用媒體、網絡等多種渠道加強宣傳,提升自身影響。
第六條 申報單位為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或注冊的法人單位或受法人單位依法委托獨立開展活動的單位。
第七條 區科經委每年受理一次科普基礎設施的申報,具體申報時間以相關通知為準。
第八條 科普基礎設施的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報。相關單位在區科經委申報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2.初審。區科經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評審。區科經委組織有關專家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和綜合評審。
4.公示。認定結果將在區科經委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5.授牌。對通過登記認定的單位,區科經委授予“浦東新區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融合示范基地”、“浦東新區科普基地”、 “浦東新區社區創新屋”的稱號和牌匾。
第三章 運行要求
第九條 科普基礎設施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況需閉館應提前向社會公告;在科技節等大型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十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適時對科普設施、科普內容進行改造或更新,確保科普內容符合科普展示要求。雙科融合示范基地和科普基地的科普展品展項的更新率每3年不低于20%。社區創新屋的設施更新應當滿足創新實踐活動需要。
第十一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積極參加國家、市級和區級重大科普活動,并主動策劃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每年策劃開展的主題科普活動不少于3次。
第十二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結合自身科普特色優勢,創作或開發科普課程課件、科普宣傳資料、科普影視作品、科普文藝作品等多樣化的科普內容產品。
第十三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拓展傳播渠道;積極開展館校合作、館企合作、館館合作等,促進科普資源共享共用;貫徹長三角一體化、“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加強合作交流, 擴大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加強科普工作隊伍建設,提升運行管理人員、科普講解人員等科普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十五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需建立健全日常運營、安全、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應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制定遇到重大事項應急處置方案,逐步提高運行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單位變更、基地更名、因場地搬遷或設施更新改造影響正常開放等重大事項,應當提前 1 個月向區科經委報告。
第四章 評價與獎懲
第十六條 科普基礎設施應每年參加年度檢查(簡稱“年檢”)。年檢的主要內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礎設施在開放接待、內容更新、活動開展、社會影響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區科經委對通過年檢的科普基礎設施的運行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綜合評價以考評科普基礎設施的服務能力、服務業績和社會效益為重點。綜合評價依托專家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
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次。綜合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區科經委根據年檢綜合評價結果給予相應資助。
第十八條 擇優推薦區級科普基礎設施申報市級科普基地等相關資質評定。被評定為市級科普基地的,可按規定享受國家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擇優推薦科普基礎設施申請市級科普項目和區級科普項目。
第二十條 科普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經委有權責令限期整改:
1.科普內容陳舊或科普設施老化,不能正常運行和對外開放的。
2.觀眾對展示展覽條件、接待服務水平等意見較大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3.無特殊原因,對外開放時間未滿足規定要求的。
4.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改為他用的。
5.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捐贈款物的。
6.未通過年檢的。
第二十一條 科普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礎設施相關稱號:
1.無特殊原因不參加年檢的。
2.年檢不合格經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基本標準的。
3.科普功能已喪失的。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受到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處罰的。
5.宣傳邪教、封建迷信,或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6.從事損害公眾利益或其他違法活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浦東新區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浦科經委規〔2020〕1號 )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科經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