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創新型人才財政扶持辦法》的通知
浦科經委規【2022】2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創新型人才財政扶持辦法》已經區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財政局
2022年1月29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 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進一步鼓勵、吸引和激勵創新型人才,加快上海市科技創新中心浦東核心承載區建設,全力做強創新引擎,打造自主創新新高地,根據《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其推薦申報的創新型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符合《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的領軍企業、優勢企業、培育企業,其創新型人才,可在企業享受政策年限內,獲得一定的人才獎勵。
第四條 對經認定的國家級、上海市級和浦東新區區級企業研發機構,其創新型人才,可獲得一定的人才獎勵。
本條所稱國家級企業研發機構,是指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其中,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需經驗收通過。
所稱上海市級企業研發機構,是指由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經信委認定的上海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其中,上海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上海市重點實驗室需經驗收通過。
所稱浦東新區區級企業研發機構,是指經區科經委認定并取得相關批文的企業研發機構。
第五條 對承擔國家、上海市重大項目(具體重大項目類別每年由科經委另行下發通知)的企業,其創新型人才,可獲得一定的人才獎勵。
第六條 對領軍企業、優勢企業、培育企業,以及國家級、上海市級和浦東新區區級企業研發機構,其主要股東,根據權益貢獻,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稱創新型人才,由企業自主推薦申報。
第八條 附則
(一)對既適用上級政策相關規定,又適用本辦法的,一律先執行上級政策規定,執行后與本辦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同一對象在選擇區級不同類型的財政扶持政策時可從優,但不得重復或同時享受。
(二)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施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的要求執行。
(三)本辦法由浦東新區科經委、財政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