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改進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相關工作的通知
滬科〔2022〕24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的通知》(滬財教〔2019〕24號)、《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范(試行)》(滬科規〔2021〕7號)等文件精神,提高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審計(以下簡稱“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服務質量,結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審計工作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備案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有意愿承接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且近三年無行業懲戒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有固定營業場所、有較為固定擬從事項目(課題)經費審計人員隊伍且在本市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可自愿履行備案程序并參加市科委組織的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培訓后開展相關工作。
(一)會計師事務所備案基本流程
事務所自行登錄“上海市科技經費管理工作平臺”(https://kjjfgl.stcsm.sh.gov.cn/static/register.html)填報信息并上傳相關文檔(見附件1)進行備案,事務所應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相關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及時自行維護、更新。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明顯存在問題的,市科委自事務所提交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反饋事務所。
(二)承接項目經費審計業務基本要求
1. 事務所受托開展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時,應與委托方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計業務約定書上傳上海市科技經費管理工作平臺,綁定已承接的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此后雙方不能無故終止審計合作。
2. 承接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服務的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應滿足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審計中介機構管理規范(見附件2)中關于審計業務承接、實施與質量控制相關要求,熟練掌握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審計指引》。在具體工作中,要尊重科研活動規律,認真落實對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減輕負擔的要求,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工作轉嫁給項目(課題)單位,恪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守護好財政科研資金安全。
3. 事務所應在上海市科技經費管理工作平臺完成項目(課題)經費審計報告附表填寫、審計報告正文和附件上傳,并通過平臺打印帶條形碼和上報日期的審計報告,經簽字蓋章后提供給委托方。
二、壓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經費審計管理職責
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資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切實落實法人主體責任,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加強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專項經費管理和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管理。
1. 在項目(課題)結題后,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做好結題審計相關準備。
2. 在事務所選取上,應在市科委科技項目管理系統綜合績效評價模塊擇優委托事務所進行結題財務審計,并簽訂書面服務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責。
3. 相關單位應及時提交審計資料,配合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并做好與事務所的審計溝通。
三、加強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
市科委做好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培訓、服務及配合監督管理等工作。
1. 加強政策培訓。通過上海市科技經費管理工作平臺做好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相關依據的動態調整;采用線上線下等方式,組織開展對事務所審計人員關于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政策和項目(課題)經費審計實務等相關培訓,促進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交流。
2. 加強事務所相關信息公開。對事務所的基本信息、審計人員及參加培訓情況、項目(課題)經費審計工作量以及監督檢查等情況,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和相關科研人員公開,供其擇優選聘作參考。
3. 加強審計業務質量監督。開展項目(課題)經費審計質量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加強與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對接與合作,推動將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納入其執業質量檢查范圍。經查實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存在違約違規情形的,市科委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備案等措施,同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市科委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2年1月29日
【相關附件】
1. 承接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備案材料清單.doc
2. 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審計中介機構管理規范.pdf
3. 承接上海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審計業務“應知應會”政策目錄.pdf
【原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