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
滬知局規〔2020〕3號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落實上海擴大開放重大舉措,推進“四大品牌”建設,進一步加強商標行政保護,提高執法監管效能,打造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高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商標,是指在上海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確需加強保護的注冊商標。
重點商標實行名錄管理。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條 保護名錄管理工作堅持部門協同、分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本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海關等部門以及外省市知識產權部門的協作,建立完善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互認和協同保護工作機制。
第五條 下列注冊商標,可以申請納入保護名錄:
(一)本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在本市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國內、外商標;
(三)在本市遭遇侵權假冒,需要加強保護的商標;
(四)符合本市“四大品牌”建設要求和產業發展導向的重點扶持商標、培育商標;
(五)其他需要加強保護的商標。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要求的注冊商標,市知識產權局可以主動納入保護名錄,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納入保護名錄:
(一)經相關市級及以上單位推薦;
(二)經負責組織、舉辦或承辦重大活動(項目)的相關政府部門推薦;
(三)由各區知識產權局依商標權利人申請受理后審核上報。
(四)其他納入保護名錄的方式。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將注冊商標主動納入保護名錄時,商標權利人應當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關商標注冊證明;
(二)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
(三)商標權利人聯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經推薦方式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推薦單位應當要求商標權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薦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注冊證明;
(二)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
(三)商標權利人聯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薦單位應當將推薦函和商標權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九條 商標權利人主動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向區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注冊證明;
(三)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商標權利人聯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經推薦方式申請納入保護名錄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委托相關區知識產權局審核申請材料真實性。相關區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核實情況上報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一條 各區知識產權局依商標權利人申請受理的材料,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核認為可以納入保護名錄的,上報市知識產權局;對審核認為不符合納入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該商標移出保護名錄:
(一)因提供的重點商標商品(服務)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使其注冊商標納入保護名錄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根據保護名錄中的商標發展狀況和本市商標保護工作實際需要,每年適時將相關商標調整出保護名錄。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重點商標納入、移出和調整出保護名錄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發布保護名錄,也可以同時通過其他公共平臺、新聞媒體等發布保護名錄。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將保護名錄抄告本市相關部門、外省市知識產權部門。
第十七條 本市知識產權部門加強對侵犯保護名錄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商標專項保護執法行動。市知識產權局對涉及重點商標的侵權案件予以重點督辦。
第十八條 商標權利人被他人惡意搶注保護名錄中商標的,可以向本市知識產權部門請求幫助。本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積極予以法律指導,并適時爭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支持。
第十九條 本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及時收集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在外省市被侵權的線索,充分發揮跨地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的作用,主動開展跨地區跨省市商標侵權執法保護協作,提升對納入保護名錄商標的保護效能。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權利人因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知識產權部門請求幫助的,本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及時與外省市知識產權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為當事人維護商標合法權益提供指導。
第二十條 本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建立重點商標保護協同機制,共享侵權線索,強化聯合打擊,共同做好對保護名錄中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知識產權部門為保護名錄中商標的國際注冊和保護提供專家顧問咨詢、法律政策解讀、信息收集發布等服務,并視情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商標海外維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按照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試行)》(滬工商規〔2018〕5號)制定發布的《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