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區知識產權資助辦法》的通知
崇市監規〔202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委相關部門,區政府相關委辦局,區相關直屬單位:
《崇明區知識產權資助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區財政局
2021年1月12日
崇明區知識產權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方案》,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健全創新激勵機制,促進產業綠色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為高質量建設世界級生態島提供有力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包含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第三條 知識產權資助是指在區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相關資金,對資助申請人申請知識產權或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工作所給予的資助。知識產權資助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資助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四條 資助申請人是指在崇明注冊納稅的企事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民非組織等單位。
第五條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劃撥、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一般資助
第六條 一般資助是指資助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向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國外有關知識產權審查機構申請知識產權相關費用的資助。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助申請人,可以申請一般資助:
(一)國內發明專利權利人;
(二)香港注冊標準專利、澳門授權發明專利或臺灣授權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港澳臺發明專利)權利人;
(三)依據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
(四)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八條 對一項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利人的,資助申請人應為第一申請人且符合第四條規定。
第九條 激發知識產權創造活力,鼓勵申報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予資助。對資助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給予一次性6000元的資助。
對資助申請人申請香港注冊標準專利、澳門授權發明專利或臺灣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的,授權后每件給予一次性6000元的資助。
第十條 鼓勵申報國際專利。按資助申請人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向國內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用給予資助,同一資助申請人每年度獲得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銀獎的國內專利,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資助;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國內發明專利,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資助。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資助申請人,給予一次性8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三條 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資助申請人,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對獲準使用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的資助申請人,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
第十四條 對被列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資助申請人,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資助。
第十五條 對獲得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資助申請人,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資助。
第三章 專項資助
第十六條 專項資助是指對資助申請人在其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方面所給予的資助。
第十七條 提升知識產權管理運用水平。對認定為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上海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根據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當年度給予園區的扶持資金進行1:1配套資助。
第十八條 推進企業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對上海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化建設,并通過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的企業,按與認證機構直接關聯的認證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
第十九條 開展重大生態技術知識產權評議。對委托專業機構在市場拓展、知識產權購并、項目投資等領域開展知識產權評議的資助申請人,每年按照實際費用給予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第二十條 優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鼓勵相關機構開發符合崇明實際的知識產權保險和質押,對開展知識產權保險和質押的資助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保費和評估費等手續費用給予5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在境外開展知識產權訴訟維權的,經司法部門判定勝訴的資助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鑒定、公證、訴訟費用給予5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資助申請人在申請資助年度內存在司法及行政負面信用記錄的,不予資助。對于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資助申請人,將取消其申請資助資格,并在三年內不予資助。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資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績效評價,確保資助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由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上海市崇明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原《關于促進崇明區綠色工業、文化創意和體育健康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滬崇府辦發〔2018〕2號)和《推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科技創新實施辦法》(滬崇府辦發〔2017〕79號)中涉及知識產權部分的資助政策停止執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