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浦科經委規〔2021〕11號
各有關單位 :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 , 順應眾創孵化載體發展趨勢 , 優化浦東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 集聚創新資源 , 推進浦東創新型孵化器和在孵企業高質量發展 , 經研究 , 修訂了《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 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2021年12月16日
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 , 引導 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 器 高質量發展 , 整合各類要素資源建設創新創業載 體 , 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 支持小微企業快速成長 , 根據《上海市 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 ( 試行 ) 》 ( 滬 科規 〔 2020 〕 7 號 ) , 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定義
本辦法 所稱的 創新型孵化器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 , 以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 , 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平臺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 是 浦東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 創新 創業的 支撐平臺 。
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包括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等多種載體。
第二條 登記條件
一、浦東新區 創新型孵化器 ( 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 ) 須 符合以下登記條件 :
( 一 ) 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均在浦東新區的企業 , 實際繳納的注冊資金不低于 50 萬元 , 正常運營半年以上。
( 二 ) 自申請登記日起 , 具有 1 年以上可支配使用的孵化或服務場地 , 面積 不小于 1000 平方米 , 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 ( 含公共服務面積 ) 占 75% 以上 , 能為入駐創業企業或團隊提供必需的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活動場所。
( 三 ) 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 有明確的項目入孵或淘汰機制 , 有 3 人以上的專人管理團隊。
( 五 ) 孵化場地內有 5 家以上實地辦公的在孵企業或創業團隊 , 在孵企業須注冊在 浦東 。
( 六 ) 具有專業化的資源生態圈和生態系統 , 有穩定合作的法務、財務、人力資源、投融資等專業服務機構 , 定期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項目路演等活動 , 為創業團隊和在孵企業發展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 七 ) 充分利用海外創新資源 , 與國際先進的孵化機構開展合作交流且卓有成效的優先登記。
二、國家 ( 市 ) 級大學科技園、浦東新區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等載體登記按照各自規定執行 , 經確認后自動納入創新型孵化器體系。
第三條 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基本條件
一 、 浦東新區 創新型孵化 器 ( 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 ) 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
( 一 ) 主要從事 新技術 、 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的小微企業 , 且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符合國家重點 支持的高新技術 領域相關要求 ;
( 二 ) 工商注冊地、稅收戶管地均在浦東新區 , 且 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創新型孵化器內 , 入駐時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
( 三 )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 農業、 集成電路、 人工智能 的企業 , 孵化時限不超過 60 個月。
二 、 浦東新區 創新型孵化 器 ( 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 ) 畢業企業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一項 :
( 一 )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 二 )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500 萬元。
( 三 ) 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 四 )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符合畢業 條件的在孵企業可 由 所在 創新型 孵化 器 向主管部門申請畢業 , 經審核符合 畢業條件 的 給予畢業編號。鼓勵 畢業企業進入浦東新區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
第四條 登記申請材料
一、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表 ;
二、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申請報告 ;
三、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在孵企業 ( 創業團隊 ) 登記表 ;
四、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 資金到位證明 ;
五、孵化或服務場地證明 ( 房產證、租賃協議、平面規劃圖等 );
六、孵化器主要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學歷、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
七、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制度、項目管理制度等 ;
八、在孵企業 ( 創業團隊 ) 的入孵協議、租賃合同等 ;
九、孵化器對外合作協議以及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和活動的證明材料 ;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登記受理
常年受理 , 集中登記。
一、受理和初審 : 申請單位根據年度登記工作的申報指南 , 在線填寫申請表等材料 , 受理部門負責材料受理和初審。
二、現場核查 : 對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組織現場核查。
三、登記公示 : 將結果報上海市浦東新區 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并公示。
四、發文公布 : 將批準同意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公示后發文。
第六條 變更登記
通過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發生運營 主體 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登記條件發生變化的 , 需在一個月內向受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 , 符合變更 登記 條件的予以更新登記。
一、變更 登記 條件
( 一 ) 變更 運營 主體 名稱 或 運營 主體 的 須 符合以下 條件 :
1 、 變更 運營 主體 的理由充分、 合理 , 各 主體并無與開展孵化業務相關的司法糾紛 ;
2 、變更 的運營主體 與 原運營主體間 存在控制、 從屬 或存在直接、間接控制關系的 關聯公司 ;
3 、變更 的運營主體 須符合本 辦法 登記條件 ;
4 、孵化 場地 及核心管理 團隊 符合本 辦法 登記 條件 ;
5 、在 孵企業 符合本 辦法 在孵企業 基本條件 。
( 二 ) 變更 孵化器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的 須 符合以下 條件 :
1 、孵化器運營 主體 及 核心管理團隊不變 ;
2 、變更 的場地 自申請變更登記日起 , 具有 1 年以上可支配使用權利 ;
3 、變更場地內的在孵企業或 創業團隊 使用面積 ( 含公共服務面積 ) 占 75% 以上 ;
4 、在 孵企業 符合本 辦法 在孵企業 基本條件 。
二、變更 登記申請材料
( 一 ) 《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變更申請表》或《上海市眾創空間場地變更備案表》或《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變更登記申請 表 》 ;
( 二 ) 運營主體營業執照 ;
( 三 ) 變更的孵化場地證明 ( 房產證、租賃協議、平面規劃圖等 );
( 四 ) 變更場地內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清單 、 入孵協議、 租賃合同、 在孵企業營業執照等 ;
( 五 ) 變更 運營主體名稱的須提供 《準予 變更 ( 備案 ) 登記 通知書》 , 變更 運營主體 的 須提 供與 原運營主體間 關系 證明 , 以及 核心管理團隊人員清單 、 勞動合同 、 社保繳納證明等 ;
( 六 )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監督評估與信用管理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 經濟委員會 負責推進全區科技孵化服務體系規劃與建設 , 統籌管理全區 科技創新 孵化載體 。
二、日常管理與評估
( 一 ) 通過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須每季度按要求上報載體及在孵企業統計數據 , 且數據真實、齊全 ; 須每年參加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績效評估 , 評估內容包括孵化企業備案情況 , 季度數據報送情況 , 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和退出企業情況 ,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投融資和孵化績 效情況等。凡 無故 不參加績效評估或連續 2 年績效評估不合格、且在 一年整改 期內仍不 達標 的孵化器 , 將取消其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登記資格 , 并在其被取消資格之日起 1 年內 , 不再受理其登記申請。
( 二 ) 國家 ( 市 ) 級大學科技園、浦東新區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等載體 , 經確認后納入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體系 , 統一管理。
三、 信用管理
申請單位必須對其提交的材料及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 如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 將取消申請其資格 ,5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主管部門會 對創新型孵化 器 在 申請登記 、 項目 申報 、 項目執行及 孵化器 運營 等 過程中的誠信情況進行記錄 , 誠信 情況 記錄納入浦東新區信用評價體系。
第八條 應用解釋及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 自 202 2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 ,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浦東新區創新型孵化器管理辦法》 ( 浦 科經委規 〔 2019 〕 4 號 )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