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商促進〔2021〕33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促進本市外資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等有關規定,制訂《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和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的使用與管理,穩住本市外資基本盤,進一步促進外資高質量發展,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本細則所稱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吸引外資)(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用于吸引外資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管理部門)
專項資金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商務委根據本市外資工作發展需要,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等,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及支持方案,并撥付資金,配合市商務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二章 資金重點支持內容、標準和對象
第四條 (重點支持方向)
為全力實施“三大任務、一大平臺”國家戰略,強化“四大功能”,深入推進“五個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設,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全力做好本市穩外資促發展工作,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日常運行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并優化服務功能;提供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開展外資企業服務、協調、投訴處理工作,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支持市(區)、商會協會、投資促進機構、專業機構、企業等在優化營商環境、投資促進活動、規劃編制、宣傳推介、外資培訓等方面開展公共服務項目。
(二)高標準建設區域開放平臺。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產業研究,探索規劃建設國際合作園,與自貿試驗區聯動發展,開展符合經開區發展方向的相關改革試點;依托產業轉移促進中心,開展長三角、中西部等區域投資環境展覽展示、投資促進和項目對接等公共服務。
第五條 (支持對象)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并已開展相關業務。
(三)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四)近三年來未發生虛報瞞報有關情況,同一項目未重復申領財政資金,未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六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對符合第四條的項目采用政府購買服務和財政補助的方式給予支持。已經獲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同一項目支出不再納入支持范圍。
(一)政府購買服務
1.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日常運行和功能優化服務
通過多語種提供政策發布、投資促進活動和招商資源推介、外資項目對接、動態信息推送、線上咨詢服務等,并根據需求進一步優化擴充平臺功能。
2.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綜合服務及協調
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及協調,包括為外資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咨詢等服務,受理、協調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等。
3.舉辦外商投資促進培訓活動
以線上線下形式舉辦各類與外商投資相關的政策解讀和培訓活動,包括利用外資的基本業務知識、政策法規、實務操作等,外商投資涉及的商務、財務、稅務、法務等專業知識,以及吸引外資相關政策等。
4.支持開展外商投資規劃編制、投資指引、產業分析、營商環境評價等公共服務項目
編制推送外商投資動態信息服務;編制各類外商投資形勢分析和發展規劃,包括上海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外資企業權益保護白皮書、上海外商投資指南、總部型經濟發展分析、分國別或分產業的外商投資指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研究報告等,并發布多語種版本。
5.支持開展上海外商投資環境的宣傳推廣
加強輿論引導,通過網絡、報紙雜志等多種推介形式,全方位、多角度開展上海外商投資環境宣傳推介工作,推出并更新針對性強、多語種的投資促進宣傳品(包括宣傳手冊、視頻、PPT、H5),展示上海城市形象,宣傳上海投資環境。
(二)財政補助
1.支持外商投資促進活動
支持本市投資促進機構、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在境內外開展投資促進活動,或利用各類平臺開展線上招商和投資推介,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歐洲、北美、太平洋等地區的交流合作,以“投資上海”為主題宣傳上海營商環境,根據上海產業發展導向和重點區域發展規劃開展精準招商,促進投資、提升能級、推動品牌落地。對舉辦單次投資促進活動發生的場地租金、設備租金、翻譯費、資料費、宣傳推廣費用給予資金補助,扶持比例不超過總費用的50%,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每家企業累計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開展產業轉移公共服務
支持開展產業轉移公共服務項目,提供中西部地區投資環境展覽展示、宣傳推介、投資促進和項目對接等服務。對提供產業轉移公共服務發生的辦公用房租金、物業管理費、網絡費給予支持,單個申請單位每年度最高資助總金額不超過80萬元。
第三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七條 (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市商務委根據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文件和本細則等,印發本市有關吸引外資專項資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申報工作。
(二)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和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報送相應材料。
(三)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根據項目情況,組織初審,委托專家或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對評審意見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項目,由市商務委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考核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的效果、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財務信息質量等內容。
(二)用款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材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商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違規處理)
(一)專項資金用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在三年內取消違規單位申報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1.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2.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3.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4.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5.同一項目同一張支出憑證重復申請、獲取財政專項資金。
(二)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未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于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