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加快培育發展新興產業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關于本市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12〕2號)、《關于加快推進本市“四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滬府辦發〔2017〕26號)等文件精神,大力發展新興產業,加快培育“四新”經濟發展,促進區域經濟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設立專項資金
設立虹口區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按年度需要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納入本區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新興產業(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產業、新興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企業培育和集聚,推進企業創新發展,支持“四新”(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企業發展和團隊建設,促進區域經濟創新驅動轉型升級,完善新興產業發展環境。
二、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注冊登記在虹口,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新興產業類企業和功能性機構,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貢獻。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扶持辦法
(一)積極引進新興產業類企業。
對新引進的新興產業類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500萬元,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兩年內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新引進的、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新興產業類企業,經認定,在虹口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不超過實際購房房價的2%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面積,按照不超過年租金的20%給予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6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二)集聚新興產業類功能性機構。
對新引進的新興產業功能性機構,經認定,在虹口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不超過實際購房房價的2%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面積,按照不超過年租金的20%給予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三)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對新興產業類企業新建的產業化創新項目和產業公共服務平臺,根據項目平臺對產業的引領帶動作用,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總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獲得國家、上海市和區級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的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8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符合本區產業導向,具有成長性、引領性的“四新示范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經認定,最高給予1:1的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四)構建產業發展環境。
支持推動區域新興產業、“四新”經濟發展具有一定貢獻的會議、論壇、展覽等活動落戶虹口,經認定,按照國際級別、國家級別以及地方級別,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的補貼。
四、使用管理
(一)區商務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并按年度確定支持重點,對外發布年度申報通知,集中受理申報材料。經審核同意后,區財政局按規定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至申請企業。
(二)區商務委負責扶持企業和項目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并會同區財政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因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由區商務委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申請單位3年內申報本區專項資金扶持的資格。
五、附則
本意見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