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商規〔202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為進一步發展新型國際貿易,深化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市商務委制定了《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15日
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快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產業規模化、集群化、規范化發展,進一步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布局,突出重點區域產業集聚效應,提升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能效,助力本市外貿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中國(上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滬府辦發〔2016〕23號)及《上海市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20〕3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是指在本市區域內集聚一定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相關運營服務單位,能夠為跨境電商企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形成良好的產業生態體系和示范引領效應的區域。
根據園區功能不同,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特殊監管區,是指經海關批準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的海關特殊監管區;二是產業功能區,是指各種類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集聚,具有集群效應的區域。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負責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的認定、公布和調整,對全市的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發展進行指導。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本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培育和建設。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基本條件)
申請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規劃科學合理。園區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功能定位準確、建設主體明確、業務方向合理。
(二)基礎設施完備。具有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發展相配套的基礎設施。
(三)公共服務便利。有明確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和引導跨境電商企業入駐的扶持政策,設立“一門式”服務窗口,受理相關業務審批和接受各類咨詢。
(四)監管功能完善。屬于特殊監管區類型的園區應具備必要的監管條件,能夠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物流、倉儲、通關等公共服務。
(五)產業集聚功能。集聚一批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鏈比較完備。
(六)輻射帶動效應。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形成進出口規模或增長潛力。
(七)依法依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報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園區基本發展情況、運營情況及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二)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園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的情況報告(包括基本情況、業務規模、運行機制、基礎設施及園區入駐企業情況等);
(四)屬于特殊監管區類型的園區還應提供海關批準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相關文件。
申報主體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報)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認定工作,發布有關申報工作的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運營主體可向所屬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統一報市商務委。
第八條(審核)
市商務委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對符合要求的園區認定為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并對外發布示范園區名單。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條(支持鼓勵)
鼓勵經認定的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加快跨境電商產業集聚。對經認定的上海市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區,符合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可享受相應支持。
第十條(指導監督)
市商務委會同區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示范園區的工作指導,并定期對園區開展績效考核。
經認定的各示范園區應當按要求做好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加強園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動態監測,并定期向市商務委報送運行情況等工作材料。
第十一條(動態管理)
市商務委根據園區實際運行情況,對年度考核不符合條件的示范園區進行動態調整,并進行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