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上海電影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聲明標注的規定
遵照市委宣傳部、市電影局和市財政局的要求,為體現政府資助的社會效益,由市委宣傳部和市電影局委托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評審通過的“促進上海電影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發行、上映、參賽、展映、宣傳或舉辦活動時,在相關的版權頁面、重要新聞報道和海報等宣傳材料中,均須在顯著位置標注:“促進上海電影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字樣。具體規定如下:
1、在影片片首或片尾的主創、制作人員字幕部位明顯標注(字號不得小于主創、制作人員字幕);
2、在影片宣傳海報的醒目位置或主創、制作人員字幕部位明顯標注;
3、劇本在有關刊物或單獨發表時,須在相關的版權頁面明顯標注;
4、在發行的音像制品的內、外封皮和光盤的醒目位置標注;
5、在進行新聞宣傳報道時(如:新聞發布會、作品研討會、獲獎信息發布等),須在相關報道中注明。
自資助協議簽訂起,受資助方須遵守資助聲明的標注使用規定,并接受基金會對聲明標注使用的監督。如發現未標注資助聲明或標注的聲明使用不規范的情況,基金會將通過電話提醒、書面警示等方式督促執行。對經督辦仍未認真執行本規定者,基金會有權追回項目部分資助款,并給予項目責任主體不良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