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上海圖書出版專項基金資助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受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的委托,承擔上海文化藝術項目資助工作的申報受理、組織評審、評估和監管等有關事宜。圖書出版專項基金項目的申報受理、組織評審等工作,由圖書出版專項基金評審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根據《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項目資助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旨在支持和鼓勵上海市出版單位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生產一批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
二、資助范圍和資助方式
第三條 結合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響“上海文化”品牌的決策部署,資助的范圍是上海市出版單位出版的上海文化(含紅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題材相關的社科文化藝術類優秀出版物(含音像電子、數據庫),特別是列入國家和上海市重點出版規劃的重點項目。
本項目側重資助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或反映上海城市歷史、城市文脈、人民城市的最新社科學術成果或文化讀物;
(二)上海歷史文化名人的著作集或研究論集;
(三)上海紅色文化、黨的誕生地相關研究著作、傳記、紅色故事集等;
(四)上海海派文化相關的研究專著、資料匯編集成等;
(五)上海江南文化特別是長三角一體化相關的研究專著、資料匯編集成等。
第四條 科學技術專著、科學普及和連環畫等項目不在本項目資助范圍之內。
第五條 計劃每年資助10-30個大中型出版項目。
第六條 根據上海出版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資助實施計劃和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指南向申請者發布。
三、管理機構
第七條 本項目資助設領導小組,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領導和社會知名專家組成;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日常工作委托市委宣傳部出版處。
管理機構在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領導下負責圖書出版項目資助的管理、監督、決策。
管理機構設立專家庫,由上海出版界和社會各界正高級專家15人組成。每次評審由7-8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四、申報和評審
第八條 申請者為國家新聞出版署核發出版許可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進行管理的出版單位。
第九條 每年申報1次,原則上出版前申請。申報期為每年9月。申報資助的項目應是列入本年度出版計劃,選題得到出版管理部門審批,自申報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出版的項目。
第十條 申報者須填報《項目申報表》,提交主辦單位配套資助的財務文件、申報項目所涉學科或門類的兩位專家的推薦信。推薦專家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推薦信須對申報項目的出版價值和學術水平做出評價。
第十一條 申報工作的評審實行三級評審制。申報項目須先由工作組進行資格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項目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項目資助的立項和資助金額建議;審定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委的評議結果與建議,審定批準項目與金額。
第十二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評委遇到與本人相關的申報項目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資助項目已經審定批準,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申報者。凡獲得資助的項目均由上海文化基金會向社會公布。
五、簽約和資助
第十四條 獲項目資助的出版單位,憑資助通知書,與圖書出版專項基金資助管理機構簽訂《項目資助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填寫相關表格,辦理資助手續。
第十五條 獲資助者須對資助項目單獨立賬,指定專人負責資助款項的管理工作,嚴格按《項目資助協議書》中的約定使用資助經費,定期向基金資助管理機構提交《資助項目進度報告表》。
第十六條 獲資助項目必須嚴格按照《項目資助協議書》上約定的時間完成出版,逾期未完成的,本項目管理機構將給予項目承擔機構一定的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權在撥款前對資助項目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依照國家相關的法規和規章,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檢查和審計。
第十八條 獲資助者在項目完成后,須向基金會管理機構提交《資助項目成果報告書》,并無償提供樣書及相關其他形式的出版物5套。
第十九條 凡接受資助的出版項目,出版時必須在封面或扉頁、版權頁、封底等一處注明“本書由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資助出版”的顯著標識?;饡芾頇C構對獲得資助的項目的成果享有使用權。
六、評估和審計
第二十條 本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業人員對已完成的資助項目進行評估、驗收和財務決算,并視情況組織審計。對未達到協議規定要求的資助項目,本項目管理機構有權責成獲資助者進一步修改完善,其費用自理,并對評估不合格的獲資助者給予一定的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資助經費原則上不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特殊情況下經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同意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資助項目完成后,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有權收回、折舊處理或授權有關機構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對獲資助者違反協議,弄虛作假、挪用資助經費等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采取暫緩撥款或終止撥款、撤銷該資助項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等措施,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獲資助者不能按約定實施或完成資助項目時,應及時通知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將視情況延期、終止或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
第二十四條 經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撤銷的資助項目,獲資助者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賬目,按要求填寫《資助項目進度報告表》和《資助項目經費決算匯總表》,提交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年度項目資助工作結束后,由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辦公室向審定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
七、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項目資助管理機構對本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起實施。
上海文化基金會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