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舞臺藝術創作選題孵化研發項目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重大題材舞臺藝術創作,扶持優秀作品,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根據基金會《項目資助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選題孵化研發項目,主要指反映重大革命題材、重大歷史題材、重大現實題材、愛國主義題材和上海題材的原創舞臺藝術創作選題的孵化研發,創作選題內容原則上應在《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資助重點范圍之內。
第三條 選題孵化研發項目,是扶持在劇本創作前對選題進行的策劃和論證、對劇本創作的醞釀策劃,以及劇本創作準備期的其他相關工作,尤其是作者深入生活、搜集創作素材等重要的創作和籌備工作。本項目特指尚未申報過基金會“劇本創作資助”的重大創作選題。
第四條 上海的國有、民營文藝院團和多種所有制創作生產單位、本市藝術院校及所屬院團,均可申報。選題孵化研發項目暫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五條 由多家單位參與合作的項目,須經各參與合作單位在《項目資助申報表》上蓋章同意,再由主辦單位或主要出資單位申報,申報者須對項目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 基金會根據項目資助評審實施辦法,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專家根據項目的選題創作構想、內容質量、作品前景等,投票決定建議資助金額。資助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專家策劃論證、主創人員深入生活以及創作素材和資源的搜集等方面。每個項目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對經基金會專家評審委員會、審定委員會評審和審定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舞臺藝術創作選題孵化研發項目,資助款項由上海市財政局直接或委托基金會撥款的方式予以撥付。撥款前,基金會根據申報者提交的《項目資助申報表》及有關材料內容和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與受資助者簽訂《項目資助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執行(《項目資助申報表》為有約束力的協議附件)。
受資助者保證申報項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資金賬戶為《項目資助協議》中約定的賬戶。受資助者有義務接受審計,如受資助者違反協議,弄虛作假、侵犯知識產權或其它有違社會公德行為、挪用資助經費等,基金會根據委托方意見,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暫緩撥款或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撤銷該資助項目或取消項目資助申報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申報舞臺藝術創作選題孵化研發項目資助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申報須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復印件一份,企業信用報告、2020年度審計報告、最新稅控財務報表各一份,以及有效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項目資助申報表》一式三份。
三、申報項目須提交3000字左右的選題內容和創作構想、主創人員深入生活計劃,以及5000字左右的劇本大綱等一式三份。
四、由多家單位參與合作的項目,應附上相關合作協議文件復印件三份。
五、申報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民族和宗教題材的,須提供相關部門審核意見復印件一份。
六、申報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寫真實人物的,須提供本人或親屬的書面授權復印件一份;主要情節涉及真實事件的,須提供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書面授權復印件一份。
七、其他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等材料。
提交的各類材料均不予退回,請申報者自行備份。
第九條 基金會在項目資助申報受理期,受理舞臺藝術創作選題孵化研發項目的申報,并接受申報者的相關咨詢。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