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區雙創載體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與管理辦法
寶科委〔2021〕1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寶山區加快建設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 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寶府規〔2021〕1號)《環上大科技園專項政策(試行)》(寶科規〔2021〕1號)等法規政策的精神,提升科技創新策源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創載體特指環上大科技園以及本區已納入上海市創新創業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是指高校院所經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后續轉化和產業化項目。
第四條 寶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是寶山區雙創載體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主體應為承接轉化項目且注冊地和稅管地均在本辦法第二條所述范圍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且近兩年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失信行為,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六條 申報轉化項目的科技成果須為基于核心技術研發,首次實現轉化并形成樣品、樣機或服務的項目,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本區重點支持的新材料、機器人及智能制造、生物醫藥、人工智能與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產業領域。
(二)項目的核心技術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類型包括:近3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申請中的先進技術專利)、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近2年內獲得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登記的軟件著作權。
獲得1類、2類新藥的藥品注冊證書,且在新藥監測期的項目;或近一年內首次取得國內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項目,其核心技術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可不受上述專利年限限制?! ?/span>
(三)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應有第三方出具的產品質量性能檢測報告。屬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須具有相關
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span>
(四)項目所形成的產品(服務)屬于項目實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
(五)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它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良好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并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市場前景?! ?/span>
第七條 申報項目屬以下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認定:
(一)支持原創性科技成果的轉化,支持國家和本市重大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形成的轉化成果,支持產業鏈核心環節、占據價值鏈高端地位的成果轉化。
(二)支持具有較強開放式創新能力的項目單位,通過訂立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等技術合同,促進科技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三)支持已對接布局市場應用端,預期可實現持續穩定銷售的轉化項目。
第八條 申報項目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一般性的工藝改進或產品改型所形成的產品(服務);
(二)已形成規模銷售(提供)的成熟產品(服務);
(三)食品、保健品、飲料、化妝品、服裝、家具、家用電器、工藝品、辦公用品等常規日用產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申報單位根據區科委發布的申報通知線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寶山區雙創載體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單位與高校院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或協議、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及經費往來支付憑證;
(四)轉化項目突破關鍵技術或共性技術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新藥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批文等);
(五)項目自籌資金證明;
(六)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七)區科委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申報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區科委將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并組織專家評審。
項目評審所需專家應當根據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分和評價,結合項目的戰略性與重要性、創新性、知識產權狀況等情況確定擬認定項目。
第十一條 擬認定項目在寶山區產業扶持政策申報系統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予以認定;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核審查,情況屬實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四章 認定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轉化項目采取合同式管理,由項目實施單位與區科委簽署合同協議,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任務、驗收指標等,按合同協議推進項目轉化和產業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轉化項目,未經區科委批準,其項目名稱及認定申請書的內容不得變更。轉化項目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科委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并提出變更申請。變更事項對項目實施無影響或影響較小的,區科委應予以批準;變更事項導致項目無法按合同約定繼續實施的,區科委有權撤銷該轉化項目認定資格。
(一)項目實施主體發生變更;
(二)項目實施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實施內容、實施性質發生變化;
(四)項目實施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項目總投資額變化10%及以上。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定期按要求向區科委報送轉化項目實施情況。區科委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可以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轉化項目一般應在下達資金計劃后兩年內完成竣工驗收。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區科委提出驗收申請,由區科委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組織項目驗收,若驗收不合格,區科委有權停止后續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委將撤銷轉化項目認定資格,停止項目實施單位繼續享受相關政策扶持待遇,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轉化項目認定申請。
(一)項目單位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
(二)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三)項目延期1年(含)仍不能按時竣工;
(四)項目實施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等行為;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上述情形若系項目實施單位主觀過錯或惡意導致,則區科委有權追回已給予項目實施單位的政策扶持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