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閔行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閔科委規發〔202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實施科技創新政策,推動科技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全區科技進步和經濟可持續發展,規范并加強本區科技項目管理,現將《閔行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閔行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10月8日
閔行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全區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科技改善民生,規范并加強本區科技項目管理,結合閔行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閔行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利用區級財政資金資助并組織實施的閔行區科技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項目類別設置
第三條 科技創業新銳企業:支持科技創新為先導,受到投資機構關注,創業團隊優秀且成長潛力大,符合閔行區重點支持的戰略新興產業的初創企業。
第四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支持研發能力、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創新激勵、運作機制較為完善,成長性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五條 重大產業技術攻關項目:根據本區產業發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戰略意義和市場前景的產業技術,支持以企業為主體實施技術攻關,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六條 民生科技項目:支持現代農業、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直接跟民生密切相關領域產品的技術創新和數字生活示范應用項目。
第七條 創新研發中心項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各類民非組織單獨或校企聯合在閔行區注冊設立、運營創新研發中心。
第八條 產學研合作項目:支持促進技術創新,推動以企業為主體、企業與高校及科研機構合作進行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提高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能力。
第九條 成果轉移轉化項目:支持企業承接高校、院所或其他企業的科技成果,開展與該科技成果產業化相關的中試、放大等事項。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條 在本區注冊并納稅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 區科委圍繞閔行區科技創新規劃的發展目標和任務部署,編制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具體申報、受理及相關事項以發布的通知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相關信用記錄良好,申報材料須真實、合法、有效。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相關信用記錄良好。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 形式審查。區科委相關部門審查網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項目評審所需專家應當從閔行區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選取的專家技術領域應符合項目評審需求。開展網上評審的,每個項目由不少于三位專家評審,有財務指標的相關項目評審,評審專家中須有一名財務專家。網上評審后再召開會議評審的,區科委組織參與網上評審的專家召開評審會。不開展網上評審,直接開展會議評審的,每個項目由不少于三位專家評審,有財務指標的相關項目評審,評審專家中須有一名財務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費管理。為規范閔行區科委專家評審費管理,凡本辦法中涉及項目評審的,參與網評的專家評審費支付標準為60-80元/個(區級科技項目原則上按60元/個評審費標準支付;市級部門委托區級部門開展評審的,按60-80元/個標準支付)、參與會議評審的評審費支付標準為1000元/人/天。(評審費支付標準參照《上海市科委科技計劃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滬科〔2011〕384號)執行,如有變化,則按新規定執行。)
除本辦法中涉及的項目評審外,其他項目評審須參照本辦法評審費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信用核查。區科委依托區誠信辦通過閔行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信用核查。
第十七條 行政審核。區科委經行政辦公會審核項目評審情況后決定擬立項(認定)名單。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對擬立項(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立項;對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五章 資助方式
第十九條 科技創業新銳企業每年評選一次,獲評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采取后補貼方式,項目經評審(認定)后,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重大產業技術攻關項目執行期為1-2年,立項時給予50%資金撥付,驗收后再給予尾款撥付。
每項資助80-100萬元。專家評審綜合評分90分以上的項目,資助100萬元;80-89分的項目,資助90萬元;70-79分的項目,資助80萬元。
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專家驗收綜合評分80分以上,全額撥付尾款)、基本合格(專家驗收綜合評分65-79分,撥付50%尾款)、結題或不合格(專家驗收綜合評分65分以下,不撥付尾款)。
第二十二條 民生科技項目執行期為1-2年,驗收后一次性予以資金支持。
每項資助10-30萬元。專家評審綜合評分80分以上的項目,資助30萬元;70-79分的項目,資助20萬元;60-69分的項目,資助10萬元。
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專家驗收綜合評分80分以上,全額撥付資助經費)、基本合格(專家驗收綜合評分65-79分,撥付50%資助經費)、結題或不合格(專家驗收綜合評分65分以下,不撥付資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 創新研發中心立項后授予“閔行區創新研發中心”銅牌,建設期滿2年后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合格”的保留銅牌,“不合格”的收回銅牌,同時對依托企業的“閔行區創新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
第二十四條 產學研合作項目經立項(驗收)評審后,一次性予以資金支持。立項(驗收)評審結論分為優秀(專家評審綜合評分80分以上,資助40萬元)、良好(專家評審綜合評分70-79分,資助30萬元)、合格(專家評審綜合評分60-69分,資助20萬元)、不予通過(專家評審綜合評分60分以下,不予資助)四大類。
第二十五條 成果轉移轉化項目經評審后,一次性予以資金支持。評審結論分為合格(專家評審綜合評分60分及以上,按項目實際投入的30%給予資助)、不予通過(專家評審綜合評分60分以下,不予資助)兩大類。
第二十六條 重大產業技術攻關項目、民生科技項目和創新研發中心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須登錄“閔行區科創服務平臺”向區科委提交驗收申請,由區科委組織專家驗收。
如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須在項目執行期滿前3個月內書面向區科委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作項目終止、結題或不合格處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期中遷出閔行區的;
(二)執行期已到期項目承擔單位長時間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或區科委無法與項目承擔單位取得聯系的;
(三)驗收材料中有造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材料證明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真實性的。
(四)對驗收結題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當年不得申請各類科技項目;對驗收不合格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當年及下年度不得申報各類科技項目。
第六章 項目申訴
第二十八條 區科委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項目申報單位對區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項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委提出申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訴申請的;
(二)提交申訴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訴申請內容或者手續不全的;
(四)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等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對區科委在項目立項管理過程產生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科委適時對科技項目進行抽查,對科技項目管理和實施中指南編制、項目評審、專家選用、項目立項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
(二)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申報單位,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約談、書面警示、終止項目、追回已撥項目資金、一定期限內不予支持本區科技政策扶持等處理。如存在違反國家、市、區誠信相關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規定上報處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印發的《關于修訂〈閔行區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政策意見的操作細則〉的通知》(閔科委規發〔2019〕3號)中附件4《閔行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除本辦法中涉及的項目外,其他科技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標準執行。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規、上級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訂調整而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或相抵觸的,以上位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