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山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發改規〔2019〕1號
關于印發《金山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金山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金發改規〔2019〕1號)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金山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金發改規〔2018〕1號)即行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金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19年3月5日
附件
金山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8〕5號)文件要求,促進我區服務業快速發展,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服務業重點領域的投入,進一步規范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引導資金對我區服務業的引導帶動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本區服務業發展的配套和補助性資金,實行分級負擔原則,由區、鎮(工業區)兩級按照40:60比例分級負擔。
第三條 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本區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項目單位應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管理部門
由區發改委、區經委、區財政局組成區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初審轉報、事中事后監管等工作。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
第五條 支持領域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的項目建設、業務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等,培育服務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滬府發〔2016〕65號)《服務業創新發展大綱(2017-2025年)》(發改規劃〔2017〕1116號)和《全力打響“上海服務”品牌加快構筑新時代上海發展戰略優勢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二)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5〕27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三)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4〕59號)中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四)支持《金山區現代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的重點領域中的服務業項目。
(五)經區政府批準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六條 支持方式和標準
區級引導資金將根據項目級別與投資規模,對項目單位分標準采用下述四類支持方式。
(一)對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通過本區初審且獲得市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區級按照市級支持資金的50%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二)對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通過本區初審但未獲得市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區級引導資金由區評審小組按照“單個重大項目資金支持不超過80萬元,單個重點項目資金支持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予以確定。
(三)對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一般申報項目,通過本區評審后,區級引導資金由評審小組按照“單個項目資金支持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500萬元以下項目不予支持。
(四)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區級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由區評審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項目總投資是指經各級評審小組核定后的項目投資額。
區級引導資金將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對項目予以支持,資金使用范圍限定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等。
第七條 申報受理
(一)各街鎮(工業區)及相關部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的服務和初核工作,初核通過后提交區發改委。各初核單位對提交的申報資料的合規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申報情況建立引導資金預算管理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對申報的項目評估后納入項目庫,委托中介機構通過專家評審等方式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嚴格把關。各級財政資金已經安排支持的項目不予受理。
對通過區初審且符合上海市引導資金支持方向的項目,區評審小組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向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交市級引導資金申請。
第八條 申請提交的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項目基本信息表(市、區發改委網站下載)。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
(三)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文件(不列入核準范圍內的項目以及研究、規劃類項目可不提供)。
(四)項目建設實施地點的場地證明(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及出租方房產證)。
(五)如項目涉及土建、加層、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規劃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批復意見。
(六)如項目購置設備及實驗加工過程中涉及環境影響(如噪音、輻射、三廢排放等)需提供環保部門批復意見。
(七)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節能評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
(八)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及上年度審計報告(規劃類可不提供)。
(九)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包括自有資金銀行存款證明、貸款資金的銀行貸款承諾書、貸款協議、貸款合同),需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60%以上。
(十)規劃類項目需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十一)涉及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許可經營的須提供合作協議/批復或許可證。
(十二)風險投資、成果或者專利證書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資金撥付
對經市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發改委與項目單位簽署《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并向市評審小組報備。
對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待市級支持資金首款下達后,區財政按照配套資金總額的40%先行撥付,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對通過本區初審但沒有獲得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補助的區級支持項目,由區評審小組商定支持金額,待區級引導資金計劃下達后由區財政先行撥付4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款項。
第十條 項目監管
引導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區發改委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實施場地、項目投資、實施進度、團隊建設、組織管理制度、單位整體經營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
對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發改委負責對項目進行事中監管,推進項目實施等具體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等報送市評審小組。
區評審小組會同區審計局、區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不定期地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后評估、實施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各街鎮(工業區)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管,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
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區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區發改委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按照項目驗收管理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對項目進行審計、驗收。
項目單位申請驗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基本情況表。
(二)項目驗收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和實施主體;項目起止時間;項目主要內容和功能;項目建設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情況;資金籌措情況和到位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規范合理;項目建成后相關經濟、財務和社會效益;項目以上各方面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的差異及原因;項目總體完成情況自評價等。
(三)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資料和證明,主要包括有關認定證書、成果或專利證書、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等。
(四)其他相關材料。
區評審小組根據專業機構的驗收意見,提出驗收結論。獲市級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評審小組將驗收結論抄送市評審小組辦公室備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驗收,項目單位應當在原計劃完成時間一個月前,遞交項目延期驗收申請報告,說明項目延期驗收原因,報區評審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 項目變更
獲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區發改委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縮減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市級引導資金由市評審小組限期收回超額支持部分,區級引導資金由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限期收回超額支持部分。
第十三條 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評審小組討論通過后,由區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區級引導資金。對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由區發改委向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提出撤銷市級引導資金支持項目的申請。
(一)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二)項目單位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
(三)項目建設期滿6個月,未及時提出驗收或延期申請。
(四)項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
區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的引導資金項目初審評估、事中監管、審計、驗收、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由區級財政安排。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六條 信用管理
區評審小組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給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過去三年里有偷稅、漏稅等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取消項目法人和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等。
第十七條 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