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樓宇和空間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經委規〔2021〕1號
各相關單位:
《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樓宇和空間管理辦法》已 經區 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 2021年8月5日工作會議 審議通過 ,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樓宇和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 全力打響上海四大品牌,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進一步提升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載體發展能級和水平,根據《關于加快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發〔 2017〕33號)、《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管理辦法》(滬文創辦〔2020〕28號) 和 《黃浦區關于加快推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黃委發〔 2018〕12號) 等 相關規定 ,以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樓宇和文化創意產業空間的申報、認定、評估及相關管理工作。
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 “文創園區”)是指在黃浦區范圍內,依托一定物理空間載體,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對區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樓宇(以下簡稱 “文創樓宇”)是指在黃浦區范圍內,依托樓宇作為物理載體,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特色樓宇。
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空間(以下簡稱 “文創空間”)是指在黃浦區范圍內,依托相對集中的物理面積,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小微企業和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空間。
第三條 (工作機制)
在市文創辦的業務指導下,黃浦區的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的標準制定、認定和評估工作由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下簡稱 “ 區文創辦 ”) 、 區委宣傳部 、 區 經委 共同負責,由區文創辦授牌頒證,并擇優推薦申報市級文創載體。
建立黃浦區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建設發展協調機制,由 區文創辦牽頭, 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參加。成員單位就發展規劃、標準制定、認定辦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溝通渠道,并根據各自工作職能參與推薦、認定和指導產業發展等工作。
第二章
第四條 (文創園區認定條件)
文創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一 )有完整的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符合黃浦區總體規劃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建筑、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歷史建筑保護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園區建筑面積一般在 7000平方米以上;園區內的商業配套服務設施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 20% ;園區完成建設改造,入駐率達到 70% 以上。
(三)有鮮明的產業特色和定位,產業門類符合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擁有一個或若干個主導產業門類,主導產業門類的企業應占園區可出租面積(不包括園區內的商業配套)的 70% 以上;主導產業應主要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
(四)有健全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招商、運營管理以及相關統計工作;有較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園區內企業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第五條 (文創樓宇認定條件)
文創樓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樓宇以獨棟的樓宇作為主體, 符合黃浦區總體規劃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 建筑、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歷史建筑保護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
(二)樓宇具備一定的建筑規模,原則上建筑面積不少于 4 000 平方米 ;樓宇完成建設改造 入駐率達到 7 0% 以上 。
(三)樓宇具備鮮明的產業導向及定位,產業門類符合本市文化創意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擁有一個或若干個主導產業門類,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面積應占樓宇可出租面積 (不包括樓宇內的商業配套) 的 70% 以上;申報認定當年,已集聚 8家以上文創單位(企業、工作室等);
(四)樓宇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優良的發展環境,有一定空間為文創產品提供展覽展示、銷售推廣等保障與便利;
(五)樓宇運營管理機構具備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能有效開展樓宇的建設、管理、運營、服務等各項工作 ; 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為入駐的文創單位(企業、工作室等)提供 政策咨詢、產業對接 、法務支撐 、 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務。
第六條 (文創空間認定條件)
文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空間的運營管理企業自有或擁有5年以上空間使用權限,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空間已建成并運營3個月以上;入駐率達到75 % 以上 。
(二)空間內產業門類符合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面積應占空間可出租面積的70% 以上;
(三)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具備完善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具有專職運營團隊,能為入駐的創業者和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投融資、法務支撐、政策咨詢和資源對接等創新服務。
第七條 (其他事項)
在文創園區內的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以及在文創樓宇內的文創空間原則上不再重復認定。
第三章
第八條 (申報發布)
按市、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求,區文創辦制定相應的認定細則,并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黃浦區的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認定申報通知。
第九條 (申報條件)
( 一 )申報主體應為園區、樓宇或空間的產權方或其委托的實際運營管理單位;
( 二 )申報主體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 申請表 》 ;
(二)統一 社會 信用代碼證 書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或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三)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四)若申報企業是園區、 樓宇或空間 的產權單位,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若申報企業為園區、 樓宇或空間 運營管理者,應提供與園區、 樓宇或空間 業主簽訂的經營合同(如租賃合同等) 以及 園區、 樓宇或空間 業主的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 原件及復印件 ) ;
(五)入駐企業清單。
第十一條 (評審)
區文創辦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會同區有關部門 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并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載體進行評審,擬定區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創 樓宇和文創空間 名單。
第十二條 (認定)
對擬定的文創園區、文創 樓宇和文創空間 名單, 經 區文創辦會同區有關部門同意后,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的文創園區、文創 樓宇和文創空間由區文創辦 授牌頒證,有效期兩年。
第四章
第十三條 (日常管理)
區文創辦及有關部門負責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的 行業 管理,包括基本信息登記、經濟數據統計、企業經營分析、有關業務審批、相應政策落實等。
區文創辦建立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信息管理系統, 經認定的文創園區、 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應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各文創園區、 文創 樓宇和 文創 空間應積極做好公共服務,為入駐文化創意企業和創業者提供良好環境,做好政策傳達、產業對接、數據統計等相關工作,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動態 考核 評估)
區文創辦同區有關部門對文創園區 、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 實行動態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 每兩年 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已獲評文創園區 、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開展 復核和動態評估工作。 考核 評估內容 主要圍繞園區 、樓宇和空間 的發展規劃、公共服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運營管理、文創產業 發展 ,力求全面反映園區 、樓宇和空間 的建設現狀和發展潛力。
第十五條 ( 考核 評估意見)
考核 評估意見 分為 合格、不合格。
文創園區 、文創樓宇 和 文創空間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考核評估為不合格:
(一) 設施建設和業態發展未取得進展,與園區 、樓宇及空間 發展規劃嚴重不符;
(二) 未按照要求完成企業服務、數據統計等相關工作;
(三) 在申報和評估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
(四) 在運營管理中存在不良記錄;
(五) 入駐企業滿意度低。
第十六條 (獎懲措施)
經認定的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可 按規定 享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對評估為 合格 的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區文創辦將在建設運營、功能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勵開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各類專業服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區文創辦 經發現查實,撤銷其稱號并予以公示,并在兩年內不予受理重新認定申請: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三)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四)其他性質嚴重情況。
對被撤銷稱號的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同時停止其享受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的資格。
第十七條 (信息公開)
區文創辦 會同區有關部門定期公開新認定和被撤銷稱號的文創園區、文創樓宇和文創空間名單,以及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政策調整)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創 樓宇和文創空間 的認定和評估條件根據上海市和黃浦區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要求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政策解釋)
本辦法由區文創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 起實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原《黃浦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創樓宇及空間管理辦法》(黃經委[2018]71號)同時廢止。
黃浦區商務委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