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滬科規〔2021〕15號
各有關單位:
經評估,2016年9月13日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的《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滬科〔2016〕394號)需繼續實施,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9月12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9月12日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鼓勵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創新人才,使本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鞏固的基礎和足夠的技術儲備,特設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根據《科技進步法》和《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上海市財政局進行監督。
第四條 基金經費來源主要由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中劃出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以及國內外個人和團體的捐贈。
第五條 基金主要用以資助本市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
第六條 基金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研究項目:
(一)具有科學前沿性、應用重要性以及長遠戰略意義的研究項目,特別是對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項目;
(二)學術思想新穎,理論根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先進、合理、可行,有望取得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預期成果的研究項目;
(三)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具備相應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積累,基本研究條件和時間有可靠保證;
(四)經費預算,切合實際。
第二章 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基金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征集通知以申報指南形式公開發布,資助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八條 為保證申報項目質量,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實行單位遴選、擇優推薦申報的原則。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滬注冊的具有較好基礎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申請人應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研究能力的在崗科研人員,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歷。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一位科研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含兩個)基金項目的申報。連續兩年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基金未獲資助的,暫停申請1年。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根據基金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依托單位應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對申請資助項目的必要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實現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條件的可靠性等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集中報送市科委。
第十三條 市科委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有效申請,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市科委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對資助項目和資助資金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平衡,然后根據擇優原則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正式列入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名單。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 基金項目核準后,資助經費一次性核撥,市科委與依托單位簽訂合同,對經費資助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依托單位對項目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的開支標準必須嚴格按照上海市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提供從事項目研究必需的實驗裝備和人員等科研支撐保障條件,保證主要精力和時間從事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支持并督促項目負責人認真開展科研工作,按合同要求及時提交總結報告和驗收材料。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市科委批準: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十八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市科委批準。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市科委批準。
第二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合同變更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市科委批準,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條 資助期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和預算執行情況表等驗收資料,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送市科委驗收,由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結題考評。
第二十三條 如發現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市科委核實后,將撤消其資格,追回資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所取得的成果或發表的文章等,均應注明“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為“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Shanghai”。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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