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享受科普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核定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1〕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部委《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4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享受科普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核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8月27日
關于享受科普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支持科普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核定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市科技部門會同市財政、稅務、上海海關等部門負責名單核定及相關管理。
第四條 享受科普事業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市科技部門認定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且上年度資質檢查合格(未列入整改名單);
(二)財關稅〔2021〕27號文第一條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名單核定采取集中辦理的方式,時間以市科技部門通知為準。申請單位通過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市科技部門自申請截止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稅務、上海海關等部門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并將準予核定的名單函告上海海關,抄送市財政、稅務部門以及市出版、電影、經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應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
第七條 名單核定后,單位發生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報送市科技部門。市科技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將核定結果函告上海海關,抄送市財政、稅務部門以及市出版、電影、經信、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應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
第八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名單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門查實后函告上海海關。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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