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滬商促進〔2021〕20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管理,發揮好資金引導激勵作用,做好穩外資工作,現就《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管理辦法》的依據,調整為“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19〕31號)和《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滬府辦規〔2020〕15號)的有關要求”。
二、對《管理辦法》的支持對象所指的“外資研發中心”,調整為“全球研發中心”,享受開辦資助和租房資助的標準調整為“2020年12月1日以后認定的,研發人員超過50人,某一專業領域的全球研發中心”。
三、對《管理辦法》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享受開辦資助和租房資助的標準,關聯企業要求調整為“經母公司授權管理中國境內外企業”。
因2019年9月1日起《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19〕31號)施行,《管理辦法》中原依據同時廢止,涉及部分需要調整,在《管理辦法》重新修訂前,本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全球研發中心的專項補助按照《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和本通知一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