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閔行區加快推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若干意見》(閔委發〔2018〕35號)和《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的相關規定,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本區文化創意產業載體的發展能級和水平,對照《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管理辦法》(滬文創辦〔2020〕2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申報、認定、評估及相關管理工作。
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文創園區”)是指在本區范圍內,依托一定物理空間載體,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對區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示范樓宇(以下簡稱“示范樓宇”)是指在本區范圍內,依托樓宇作為物理載體,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特色樓宇。
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示范空間(以下簡稱“示范空間”)是指在本區范圍內,依托相對集中的物理面積,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小微企業和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空間。
第三條 工作機制
區級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標準制定、認定和評估工作在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文創領導小組”)指導下, 由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文創辦”)牽頭,區文創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共同負責,由區文創辦授牌頒證。
建立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建設發展協調機制,由區文創辦牽頭,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經委、區科委、區建管委、區財政局、區文化旅游局、區規劃資源局、區房管局、區生態環境局等區文創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就產業布局、標準制定、認定辦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根據各自工作職能參與推薦、認定和指導等工作。
區文創辦負責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申報受理,組織認定和評估,開展季度、年度統計和檢查監督等日常管理。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負責轄區內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初審推薦,配合區文創辦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文創園區認定條件
1、有明確的四至范圍,權屬明確;符合本區文化創意產業布局,有完整的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建筑、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歷史建筑保護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建筑面積一般在10000平方米以上;園區內的商業配套服務設施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20%;園區完成建設改造,入駐率達到70%以上,且企業稅收落地率達到70%以上;
3、有鮮明的產業定位和特色,產業門類符合本區文化創意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面積應占可出租面積的70%以上;
4、運營管理機構擁有5年以上園區運營權限;具備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招商、運營管理及相關統計工作;有較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園區內企業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第五條 示范樓宇認定條件
1、以獨棟的樓宇作為主體;符合本區文化創意產業布局;建筑、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歷史建筑保護等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具備一定的建筑規模,原則上建筑面積不少于7000平方米,入駐率達到80%以上,且企業稅收落地率達到70%以上;
3、具備鮮明的產業定位和特色,產業門類符合本區文化創意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面積應占可出租面積的70%以上;申報認定當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關文創單位(企業、工作室等),其中有影響力的代表性文創企業至少1-2家;
4、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優良的發展環境,有一定空間為文創產品提供展覽展示、銷售推廣等保障與便利;
5、運營管理機構擁有5年以上樓宇運營權限;具備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能有效開展樓宇的建設、管理、運營、服務等各項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為入駐的文創單位(企業、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詢、產業對接、法務支撐,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務。
第六條 示范空間認定條件
1、原則上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空間已建成并運營3個月以上;入駐率達到80%以上,且企業稅收落地率達到70%以上;
2、產業門類符合本區文化創意產業規劃重點發展領域;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面積應占可出租面積的70%以上;其中有影響力的代表性文創企業至少1-2家;
3、運營管理機構擁有5年以上空間運營權限;具備科學規范的管理機制和運營機制,具有專職運營團隊,能為入駐的創業者和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投融資、法務支撐、政策咨詢和資源對接等創新服務。
第三章、申報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發布
區文創辦通過“閔行經委”微信公眾號等相關信息平臺發布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認定申報通知,原則上兩年一次。
第八條 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應當是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
2、申報企業應為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實際運營管理單位,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實地辦公均在本區;
3、申報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申報材料
1、申請表;
2、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4、若申報企業是業主,應提供房地產權證(復印件);若申報企業是運營管理者,應提供與業主簽訂的經營合同(如租賃合同等)和業主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5、入駐企業清單;
6、涉及改建、擴建工程(規劃、建設、消防、安全、環保、衛生等)的,需提供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驗收材料(復印件);
7、涉及裝飾裝修工程的,需提供消防驗收材料(復印件)、《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憑證(一般類裝修工程)》(復印件)或《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特殊類裝修工程)》(復印件);
8、申報文創園區的,另需提供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園區開發建設策劃書、園區業態和形態建設情況;
9、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街鎮初審
申報企業根據要求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地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
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對申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文創園區、樓宇和空間推薦給區文創辦。
第十一條 區級評審
區文創辦在收到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上報的推薦材料后,會同區文創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擬定區級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名單。
第十二條 區級認定
擬定的文創園區、示范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名單提請區文創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示。
通過公示的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由區文創辦授牌頒證,有效期兩年。
第四章、日常管理與評估
第十三條 日常管理
區文創辦會同區文創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負責對已認定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實施日常管理,包括基本信息登記、經濟數據統計、企業經營分析、有關業務審批、相關政策落實等。
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并完善物業管理、安全責任、配套服務等管理制度。
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應積極引導入駐企業屬地注冊、建立入駐企業檔案,配合所在區域相關職能部門對入駐企業開展管理與服務。
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應積極提升閔行文創品牌影響力,組織、推薦入駐企業參與文創行業活動、培訓和評優工作,及時采集入駐企業活動、獲獎獲評情況等重要動態信息,并向區文創辦報送,發揮好政企溝通橋梁作用。
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入駐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使用性質;入駐企業二次裝修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動態評估
區文創辦會同區文創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對已認定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專家對已認定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開展一次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發展規劃、公共服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文創產業推進工作等情況,力求全面反映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建設現狀和發展潛力。
第十五條 評估意見
評估意見評分等級包括優良、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為不合格:
1、設施建設和業態發展未取得進展,與發展規劃嚴重不符;
2、未按照要求完成企業服務、數據統計等相關工作;
3、運營管理水平差,客戶滿意度低;
4、在運營管理中存在不良記錄;
5、在申報和評估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
區文創辦責成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由所屬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文創辦負責督促。
第十六條 獎懲措施
經認定的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可享受本區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查實,撤銷其稱號并予以公告,并在兩年內不予受理重新認定申請:
1、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司法、行政處罰;
2、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3、評估結果為不合格,且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
4、其他性質嚴重情況。對被撤銷稱號的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停止其享受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信息公開
區文創辦定期公開新認定和被撤銷稱號的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名單,以及區文創辦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政策調整
文創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認定和評估條件根據國家、本市和本區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要求適時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政策解釋
本辦法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市級申報
已認定為區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的運營單位,可以申報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示范樓宇和示范空間。
第二十一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有效日期為2021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閔行區特色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閔經委發〔2018〕76號)和《閔行區文化創意產業示范樓宇和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閔經委發〔2020〕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