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評估制度,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于近期起草了《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明確規定,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起草,分總則、組織、實施、管理、附則共5章,共24條,對評估的定義、適用范圍、工作原則、評估對象、實施主體和周期、評估標準、評估程序和方式、評估內容、等次和結果應用、激勵措施、動態管理等進行了細化規定。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現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網站上進行社會公示,征詢公眾意見,公示期30天。
??特此公告。
??公示期間意見反饋:市文化旅游局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電話:23118215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4日
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評估制度,根據《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名詞釋義)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以下簡稱“市級代表性項目”)。
第三條(適用范圍)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評估工作(以下簡稱“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作原則)評估工作遵循公開透明、規范科學、以評促建的原則。??
二、組織
第五條(評估對象)評估工作對象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的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本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評估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六條(實施主體和周期)評估工作由市、區兩級文化旅游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委托事務)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關的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執行評估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評估標準)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訂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評估標準。?
三、實施
第九條(評估程序)評估工作按照程序進行,分為自評估、區評估、市抽查評估。
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每年對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情況進行一次自評估。
區文化旅游行政部門組織對區屬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意見和自評情況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屬事業單位、市屬國資企業、市級社會組織等市屬保護單位,對本保護單位的傳承人進行初評,并將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自評、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自評和初評情況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初審后,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對各區、各保護單位提交的評估意見、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評估。
第十條(評估方式)評估工作方式包括審核材料、聽取報告、實地考察等。
第十一條(保護單位評估內容)評估保護單位,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所需的保護規劃、制度建設、經費保障、人員隊伍、傳承場所等基礎保障工作情況;
(二)市級代表性項目相關的圖文、影音、實物資料和數字化建設等記錄建檔工作情況;
(三)市級代表性項目的傳承措施、帶徒授藝、社區認同、發展振興、理論研究等傳承發展工作情況;
(四)圍繞市級代表性項目開展宣傳推廣、社會普及、拓展傳播、媒體宣傳等工作情況;
(五)其他保護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傳承人評估內容)評估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徒情況,包括所帶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技藝狀況等。
(二)傳藝情況,包括向相關群體如青少年學生傳藝情況,參加非遺進校園普及教育活動等。
(三)參與宣傳和交流情況,包括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以及各種群眾性活動;參加對外、對港澳臺文化交流活動;參加研討、座談、講座、培訓活動等。
(四)項目實踐情況,包括從事生產、表演、創作等實踐活動。
(五)項目資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況,包括收集、保存相關實物或者資料、配合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傳承人記錄;自行開展或者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整理、研究活動等。
(六)傳承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包括傳承補助經費使用記錄、支出范圍和績效評價等;
(七)其他相關情況,包括是否變更國籍,在項目所在地社區開展傳承情況,獲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表彰和獎勵情況,以及遵紀守法、社區認同和社會影響等情況。
第十三條(傳承人因客觀原因不參加評估) 對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經由相關保護單位提出申請,并經文化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不參加當年度評估。
第十四條(結果等次)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五條(保護單位不合格的情況)經評估,發現保護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估結果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一)連續三年以上未組織開展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實踐活動的;
(二)無故拒絕為相關傳承人或者傳承人群開展傳承實踐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的;
(三)對既有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和場所不加以妥善維護和管理,導致嚴重損毀或者流失的;
(四)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活動中,有虛假宣傳、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對該市級代表性項目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違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者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保護單位義務的情形。
第十六條(傳承人不合格的情況)經評估,發現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估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以上未開展市級代表性項目傳承實踐活動的;
(二)拒不配合相關政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等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的;
(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活動中,本人有虛假宣傳、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對該市級代表性項目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者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義務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示、公布)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相關規定,對評估結果進行公示和公布。?
四、管理
第十八條(保護單位不合格整改)經評估,保護單位評估結果等次為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其進行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間,該保護單位不得申請當年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補助費。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并根據相關規定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傳承人不合格整改)經評估,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評估結果等次為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其進行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間,該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不得申請當年度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傳承人補助費。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條(國家級項目評估結果的上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評估結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要求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其中,評估結果等次為不合格且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撤銷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取消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激勵措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評估結果等次為優秀的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動態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建立市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評估檔案,對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五、附則
第二十三條(解釋主體)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