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蘇州市科學技術局日前印發了《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該《細則》作如下解讀:
一、《細則》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2019年2月,我市修訂出臺了《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試行)》(蘇科規〔2019〕5號)。同年6月,省政府印發了《江蘇省推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政發〔2019〕41號)的通知,同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小升高”行動工作方案(2019-2020年)》(蘇政辦發〔2019〕57號)。同年11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修訂印發了《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9號)。近兩年,從省級到市級,都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投入力度,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夯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基礎。
2020年,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數、認定數、凈增數和有效數蟬聯四個全省第一,創歷史新高。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累計入庫培育數首次突破萬家。為了確保高企培育工作高位運行,持續鼓勵企業開展創新研發,推動建立以地方為主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體系,2021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蘇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新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蘇府辦〔2021〕81號),繼續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代表的創新型企業集群,為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細則》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制定過程主要有研究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會議審議等階段。蘇州市科技局草擬了《細則》初稿,6-7月,向市科技局各處室及下屬單位,各市、區科技部門,市稅務、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征求意見,同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收集的反饋和討論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完善,形成了第二版征求意見稿。7月9日,召開專家論證會,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形成了第三版征求意見稿。后經局法規處合法性、公平競爭審查、機關紀委廉潔性審查,再次進行完善,形成第四版審議稿。經局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現正式予以印發。
三、《細則》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細則》共24條,第1-4條為總則部分,包括目的依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定義、培育庫入庫定義、管理原則等。第5-8條規定了入庫培育條件與入庫程序,具體包括培育庫入庫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培育庫入庫程序,企業重大變化、遷入遷出等特殊情況的處理流程和培育有效期。第9-18條為培育措施,主要包括培育重點、獎補額度、資金下達流程、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科技部門、市科技局的工作責任等。第19-23條為監督管理部分,包括審核推薦要求、對有問題企業的處理、信用承諾、違法行為的處理等。第24條規定了實施日和有效期。
四、《細則》包括哪些政策亮點?
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完善獎補政策,擴大企業惠及面
一是新增老高企獎補政策。我市高企數量持續增長,為了穩住現有高企的基本盤,第十一條中,對曾經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在蘇州市重新申報并再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補。二是認定獎補不再和入庫掛鉤。第十一條中,對在蘇州市申報,且首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15萬元的獎補。
(二)完善培育機制,入庫評審環節前移
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快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機制。培育庫入庫程序進一步健全以地方為主的培育工作體系,高企培育庫入庫評審工作前移,第六條中,各市、區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入庫申報企業的材料受理和專家評審工作,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入庫推薦名單,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門官網上進行公示。各市、區科技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推薦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將各市、區推薦入庫的企業納入市培育庫。
(三)簡化下達流程,規范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中,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文件直接給予獎補,企業無需申請。在資金下達前,市科技局根據《蘇州市市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擬資助企業進行信用審查,并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第十三條中明確,培育獎補資金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重點用于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創新及有關人才獎勵。
(四)創新培育服務,加強工作指導培訓
第十六條中,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管理服務系統,負責服務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第十七條中,各市(縣)、區進一步健全以地方為主的培育工作體系,完善政策落實工作機制,營造高新技術企業良好發展環境。第十八條中,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指導培訓,明確了市科技局、各市、區科技部門的工作內容,培訓的主要內容等。
(五)規范監督管理,全面實行信用承諾
第二十條中,企業作為申報的責任主體,須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作出虛假承諾的將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第二十二條中,各市(縣)、區科技部門加強對在庫企業的動態管理,對已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在庫企業,應及時報請市科技局予以出庫,對已納入培育庫的企業,發現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請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資格。第二十三條中,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違法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追回獎補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