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軟科學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管理,促進科技智庫和各類平臺高質量發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軟科學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7月2日
上海市軟科學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軟科學研究基地(以下簡稱: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有關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智庫建設管理、科研計劃項目和經費管理等制度規定,結合基地建設和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是上海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較為豐富的軟科學研究經驗,擁有穩定且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在科技創新相關領域具備較強的研究實力,能夠高質量完成各類調研以及相關專題研究的軟科學研究市級平臺。
軟科學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務是: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遵循軟科學研究規律,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優勢和基礎,聚焦國家和上海重大戰略需求,緊密圍繞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面向科技創新重要領域和重大前瞻性問題,開展持續深入的專業特色研究,完成各項軟科學研究任務,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努力為強化科技創新策源功能、提升上海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構筑新時代上海發展戰略優勢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開放協同、追求卓越”的基本原則,通過基地建設有力提升上海軟科學研究水平和服務決策效能,加快培育一批國家和上海亟需、特色鮮明、制度創新、引領發展的科技創新智庫,著力打造上海軟科學研究品牌。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批準設立,主要依托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及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主體設立。鼓勵基地聯合具有較高軟科學研究能力的機構或團隊開展交叉領域研究,鼓勵和支持建立政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軟科學研究基地。
第五條 市科委是軟科學研究基地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相關政策和制度,指導軟科學研究基地的建設與運行;
(二)編制和發布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指南,批準基地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確定軟科學研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項目管理機構,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基地綜合績效評估,制訂評估指標體系,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審定評估方案和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接受和處理申訴等;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健全科技倫理治理機制。
第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受市科委委托,負責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指南;
(二)負責軟科學研究基地的申報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等具體工作;
(三)負責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運行的日常跟蹤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促進軟科學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與信息共享,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的相關研討、培訓與科普等工作。
第七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是基地建設運行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法人責任制: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對相關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加強審查和日常監管;
(二)嚴格執行上海市科技計劃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與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相適應的科研、財務、誠信及倫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負責制定和實施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運行計劃,在研究場所、基礎條件及設施等方面落實基地建設運行的配套及保障條件,推動成果轉化與應用;
(四)建立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運行年報制度,按要求編報軟科學研究基地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報告;
(五)及時報告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運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調整的事項;
(六)接受市科委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的主要職責是:
(一)服務政府決策。面向重大決策需求,圍繞特色研究方向組織開展高水平軟科學研究,承接臨時性、緊迫性研究任務;
(二)培育研究團隊。吸引和集聚高水平軟科學研究人才,培養軟科學研究青年人才,建設專業突出、結構合理、團結穩定的軟科學研究團隊;
(三)打造創新平臺。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集聚優勢軟科學研究資源,加強力量整合,提升基地影響力,打造基地品牌。
第三章 建設與運行
第九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設立的基本條件:
(一)承擔單位應當是獨立法人單位;
(二)軟科學研究基地負責人一般應當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較高的軟科學研究水平和良好的聲譽,三年內以負責人身份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軟科學或決策咨詢類項目;
(三)軟科學研究基地應當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研究團隊,從事軟科學研究的聘用(含雙聘)研究人員應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擁有5名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員,并保持基本穩定;
(四)研究方向明確,研究基礎扎實,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重大軟科學研究任務;
(五)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符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第十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的設立程序:
(一)市科委根據科技創新規劃和軟科學研究需要,編制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指南,向社會公開發布,統一部署基地申報工作。各申報主體根據指南要求進行申報。
(二)根據申報情況,市科委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基地的評審工作,重點考察軟科學研究基礎、研究方向與特色、負責人的組織協調能力、人才隊伍能力與結構、基地建設規劃、承擔單位的科研環境和保障條件等情況。
(三)對于申報主體為上海市重點智庫研究團隊或在上海市社科創新研究基地、上海高校智庫、上海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研究基地等評估中結果為“優秀”的,將作為申報的優選條件。
(四)評審結果按規定予以公示,接受和處理申訴。根據公示結果,經市科委批準,將擬建軟科學研究基地列入“上海市軟科學研究基地”序列,并正式掛牌運行。
第四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的考核與評估堅持以成果質量、實際貢獻和社會影響力為導向,建立健全用戶評價、同行評議、社會評估相結合的綜合績效評估體系。
第十二條 由市科委負責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軟科學研究基地開展綜合績效評估相關工作,以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其結果將作為資助額度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綜合績效評估以基地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報告等為主要依據,重點考察基地建設計劃的落實情況和建設成效,包括研究方向與特色、研究成果與轉化應用、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合作交流與品牌影響、承擔單位科研環境和保障條件、用戶滿意度等。
評估結果分為四類:“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對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基地,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銷基地資格。對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基地,撤銷基地資格。
第十四條 市科委對評估工作中違反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的行為,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十五條 市科委根據綜合績效評估結果,以“后補助”方式對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給予分類資助,并在支持額度上向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軟科學研究基地傾斜。“后補助”資金由基地建設承擔單位統籌使用,直接用于支持和保障軟科學研究基地的各項研究活動和運行。軟科學研究基地須圍繞自身建設計劃和目標任務提出研究選題方向,并開展各類研究活動。
第十六條 加大對軟科學研究青年人才的培養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雙贏的政產學研用協同研究支持機制,暢通基地資源與政府決策需求對接渠道和成果轉化應用渠道,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決策咨詢服務支持和供給體系。
支持軟科學研究基地開展基地建設模式和管理運行機制創新,鼓勵和支持基地根據研究需要設置首席專家、外聘專家,開展研究團隊聯合培養和人才交叉鍛煉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軟科學研究基地出現以下情況,市科委將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資金、不再列入基地序列等措施,并將相關行為按照國家及本市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納入科技信用記錄:
(一)不按期開展研究,未經同意終止基地建設的;
(二)研究成果出現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基地承擔單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設職責,未提供基地建設重要保障的;
(四)經費使用嚴重違反規定的;
(五)違反保密和意識形態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影響軟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運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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