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促進民營企業總部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建設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金府發〔2019〕8號),特制定《金山區促進民營企業總部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金山區關于支持專精特新、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發展的實施細則》《金山區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展會的實施細則》,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區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金山區財政局
2020年4月14日
金山區促進民營企業總部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本市民營企業做強做優,實現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力促金山民營企業總部發展,提升區域經濟發展能級,根據《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19〕1號)、《關于深化建設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范圍和定義)
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在本區,經市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
民營企業總部是指在本區設立,對其投資機構擁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是指,外省市民營企業在本區設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區域內提供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服務,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工作職責)
區經委負責積極對接市商務委等部門,跟蹤推進民營企業總部或總部型機構的認定工作情況,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區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統籌撥付專項資金。
各鎮(工業區)負責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的組織推薦及材料初審工作。
第四條(資金來源和使用原則)
在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建立促進民營企業總部發展專項指標,專項支持資金納入區經委年度部門預算。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支持條件和標準)
對在本區注冊及遷入本區后,自《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19〕1號)發布之日起經市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根據企業對區發展貢獻,自認定年度起予以資助三年,資助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專項申報材料)
1.金山區民營企業總部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年度納稅證明;
4.市商務委關于認定民營企業總部或總部型機構的批復復印件;
第七條(審核程序)
申請專項資金的民營企業總部、總部型機構應當向所在地鎮(工業區)政府提出申請,填寫《金山區民營企業總部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關材料。所在鎮(工業區)對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等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初審,并出具推薦意見后報區經委,區經委會同區財政局等相關單位審核申請材料、并對接市商務委核實總部認定情況,審核通過后,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八條(資金撥付)
區財政局根據最終評審意見及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助資金。
第九條(監督管理)
區經委、區財政局負責對資助對象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實際情況撥付資金。
第十條(信息工作)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一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