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企業研發創新機構專項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滬自貿臨管規范〔2021〕3號
一、目的和依據
根據國家、上海市鼓勵企業科技創新的相關規定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滬自貿臨管經〔2019〕12號)(以下簡稱《促進產業發展若干政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企業研發創新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文號待定)(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鼓勵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特制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企業研發創新機構專項獎勵實施細則。
二、獎勵對象
按照《認定管理辦法》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授牌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企業研發創新機構。
三、獎勵資金來源及使用原則
臨港新片區企業研發創新機構專項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來源為臨港新片區專項發展資金,由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財政處統籌安排,原則上在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獎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本市及臨港新片區產業與科技創新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領域,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四、獎勵額度
1、對首次認定為臨港新片區企業研發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以下簡稱“首次認定獎勵”),支持金額為50萬元;如企業上一年度已經申報享受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研發類等支持專項,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有限支持或補差獎勵。
2、對臨港新片區企業研發創新中心晉檔升級給予對應獎勵(以下簡稱“晉檔升級獎勵”)。即新片區設立后,首次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級研發機構等,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由市主管部門批準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如從市級晉檔為國家級,獎勵金額為晉檔補差支持。
3、國家、上海市等上級部門有明確匹配獎勵或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五、獎勵申報程序
1、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按照首次認定獎勵、晉檔升級獎勵研發創新等獎勵的范圍、條件等,結合年度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工作重點,按程序編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受理方式等具體要求。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企業可以在規定時間進行申報,申報企業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負責。
2、企業根據臨港新片區公開發布的年度企業研發創新機構獎勵政策申報通知,通過法人一證通登錄系統在線申請,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按照“一次不跑”、“不見面受理和審批”的原則全程“網上”申報。
3、各鎮政府、開發公司、園區等單位負責對企業申報獎勵或事項進行預核,重點審核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一致性和齊全性,并給出預審建議。
4、臨港新片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科技創新發展中心)負責對企業申報獎勵或事項進行初核,重點審核申報材料詳細信息、現場勘察情況、項目查重,并給出初審建議。
5、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負責組織企業申報獎勵或事項評審或綜合評定工作。
6、對需要評審或綜合評定的獎勵事項,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相關技術、財務專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申報獎勵或事項進行評審評定,評審評定可采取材料審核、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并給出相關結論報告等。
7、根據評審評定情況,通過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項目聯審會、報批程序等確定擬給予獎勵的企業及對應支持金額。
六、獎勵公示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協同辦公室(審計室)等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獎勵事項的信息公開工作。擬給予專項資金獎勵或的企業研發創新機構,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會同有關單位、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七、獎勵資金撥付
經聯審、報批、公示后確定給予獎勵的企業研發創新機構,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下達專項支持資金計劃,并按照核定的支持金額一次性撥付相應資金。
八、責任追究及資金追回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企業、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處協同辦公室(審計室)、財政處等部門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享受獎勵資金的企業應書面承諾,自享受年度起必須在新片區持續經營5年以上,期間不改變在新片區的納稅義務;如無正當理由遷離新片區的,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九、應用解釋和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新片區設立之日起即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體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實施期間若部分條目發生調整,以補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為準。